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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家邮政局申请某文件具体内容及经办人员姓名信息属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不属政府信息公开调整范围
发布日期:2026-09-18点击率:24

  向国家邮政局申请某文件具体内容及经办人员姓名信息属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不属政府信息公开调整范围

  裁判要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国家邮政局作出的局监传(2017)22号文件的具体内容及具体经办人员的姓名、工作分工、行政编制、办公电话、联系邮箱及监督监察方式和救济渠道,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5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某,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邮政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法定代表人:马军胜,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贾某因诉被申请人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京01行初419号行政裁定:驳回贾某的起诉。贾某不服提起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京行终5227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贾某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贾某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撤销国家邮政局作出的国邮公开(2017)第2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第七项答复,并判令该局限期重新作出答复,撤销该局作出的国邮行复决(2017)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其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为:再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审法院以该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为由不予公开,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贾某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国家邮政局作出的局监传(2017)22号文件的具体内容及具体经办人员的姓名、工作分工、行政编制、办公电话、联系邮箱及监督监察方式和救济渠道,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国家邮政局作出涉案告知书及复议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贾某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妥。

  综上,贾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贾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晓滨

  审判员   阎 巍

  审判员   仝 蕾

  二O二O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袁岸乔

  书记员   李林涛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