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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超过合理限度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否收取信息处理费?
问题四:申请人超过合理限度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否收取信息处理费?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存在异议,如何寻求救济?(提问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马慧芳)
答疑意见:
针对申请人超过合理限度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及救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应准确把握以下规则:
第一,准确认定收费条件,依法规范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不得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2020年1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据此,当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管理办法》第3条、第4条、第5条的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第二,明确逾期不缴费的法律后果。根据《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及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若申请人逾期未缴纳费用,将产生“视为放弃申请”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规范后续救济途径,明确审查重点。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存在异议的,应当遵循法定救济路径。依据《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申请人不能单独就该收费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申请人针对收费决定直接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申请人可以在缴费期满后,针对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1条的规定寻求救济。具体救济途径包括:一是行政监督途径,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二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中,合法性审查重点为:申请人的申请数量、频次是否确实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行政机关选择计收标准是否适当,收费通知程序是否合法,以及逾期未缴费导致申请被视为放弃的事实是否清楚。
第四,甄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目的。申请人以政府信息申请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符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条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9条第1款的规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即类似于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当事人提起信访、投诉、举报虽属其享有的正当权利,但是不应当通过政府信息申请公开途径提出,而是应依法通过其他法定渠道主张。
来源:行政诉讼与行政合规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