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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甲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某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准征收包括谢某房屋所在地的集体土地为国家所有。2009 年,乙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安置补偿方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乙市人民政府于2010 年予以批准。
2007年,乙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征地实施任务书,将本案所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务性工作交由该市国土资源局丙分局实施。2018年1月,丙分局征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征地事务中心)作出谢某房屋安置补偿方案,载明:根据乙市人民政府令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以及建(构)筑物测绘报告的调查情况,对谢某房屋作出补偿。谢某对此不服,于 2018 年 1 月以丙分局为被申请人,向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征地事务中心作出的谢某房屋安置补偿方案违法并予以撤销。丙区人民政府于 2018 年2月作出维持该补偿方案的行政复议决定,谢某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区人民法院作出维持的判决。
谢某在向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又以乙市国土资源局为被申请人,向省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乙市国土资源局以征地事务中心名义作出谢某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决定的行为违法,依法撤销该方案。省厅审理后,以谢某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属重复提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谢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谢某不服,向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了行政复议决定。
评析
本案的处理 ,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问题一:行政复议“一事不再理”规定的适用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虽然法律法规赋予了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但是,如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在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情况下,当事人又针对该同一行政行为,向另一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另一行政复议机 关应否受理 ? 对此,应当依照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其中规定: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该条规定即为行政复议中“一事不再理”的规定,即同一个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同一行政行为,只能提起一个行政复议申请,而不能提起 2 个以上的行政复议申请。按照该条规定,认定属于“一事不再理”规定情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提起一个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又针对同一行政行为,向另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另一个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上述3 个条件,即可认定当事人提起的另一个行政复议申请,违反了行政复议“一事不再理”规定,不符合上述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对于“一事不再理”,《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十五条也明确予以了 规定。该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对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同一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再重复处理。即对当事人针对同一行政行为,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定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不再予以重复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前面所述第 2 个条件应当理解为:只要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即可,而不必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对该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审理或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
问题二:符合“一事不再理”规定的处理
对于当事人就同一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后,当事人又提起另一个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认定其属于重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此,收到后一个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相关规定,其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据此,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如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受理的。依据《行政复议 法 实 施 条 例》第 四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第(二)项,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问题三:本案中谢某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规定
本案中,谢某针对涉案房屋安置补偿方案已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谢某向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征地事务中心作出的房屋安置补偿方案违法并予以撤销。因此,谢某针对征地事务中心作出的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已受理谢某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区人民政府收到谢某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已经予以受理,并在审理后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谢某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维持的判决。可见,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谢某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在审理后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
实际上,谢某针对同一行政行为重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谢某在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又针对该补偿安置方案,以市国土资源局为被申请人,向省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该复议请求与前述复议请求相同,均为请求撤销同一房屋补偿安置方案。虽然谢某提起第一个行政复议申请所列的被申请人为丙分局,提起第二个行政复议申请所列的被申请人为乙市国土资源局,但其针对的是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且丙分局为乙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因此,应当认定两个申请的被申请人属于同一主体,谢某的行为应属于重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谢某就该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提起的后一个行政复议申请,属于重复提起申请,违反了行政复议的“一事不再理”规定。省厅受理后,以谢某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属重复提起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该行政复议处理结果也得到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其处理结果正确。来源:土地观察微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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