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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这三期总结了《哪一些情形,事后需要补办手续?这篇文章说清楚啦!》《扣押、收缴和追缴从来没有分清楚的点进来呀!》《赔偿?补偿?傻傻分不清的,你们点的“餐”到了!》大家纷纷能要求多推一些这样的干货,甚至还有童鞋在后台“点餐”,今天继续满足大家的要求,你们要的复议、复核来啦!
要分清楚行政复议、行政复核、复议、复核、申诉这些知识点,本来是不需要区分的,但是这些公安联考都有可能考查,很多人容易混淆,所以还是有必要区分一下。
区分这些概念,首先要分清运用的领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适用的领域在行政领域,就是在治安行政职权时运用到的。复议复核主要运用于刑事领域,所以做题遇到,怕混淆的,先看看题干给定的案件性质,小编觉得混淆的可能性不大的。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知识点较多,但是考试考查的比较浅,所以目前只需要掌握复议机关的确定即可。复议机关的确定,最复杂的就是派出所的,其他的都比较简单。
首先,谈谈一般的,公安机关属于双重领导体制,所以复议机关有两个,一个是同级政府,一个是上级公安机关。
其次,说两个特殊的,①公安部的复议,因为复议找不到国务院,所以对公安部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找公安部。②交警队的,因为交警具有独立的处罚权,可以独立对外做处罚决定书,所以交警队的复议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说对交警五大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那么就可以找市交警支队进行复议。
最后,谈派出所的,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了派出所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所以对派出所作出警告或者罚款处罚的,复议机关找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或者区政府(县政府),派出所越权作出其他决定的,视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作出的决定,复议机关找区政府(县政府)或者市公安局。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俗称“民告官”的制度。
行政诉讼在考试中考查得不多,往往结合行政复议法进行考查,曾经考查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和管辖,在复习过程中,还需要明确以下一些知识点。
第一,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申请行政诉讼,二者是选择关系。(复议前置情况暂时不需要掌握)
第二,被告的确定。看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后,期限和管辖的问题。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管辖一般为公安机关作出的都是基层人民法院。
复议复核
以下几种情形都是先复议再复核,复议找同级,复核找上级,一定注意是刑事领域哈。
①取保候审中保证人对罚款不服;
②取保候审中被取保候审人对没收保证金不服;
③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
④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不服;
⑤公安机关对检察院在立案监督中通知其撤销案件不服。来源:警考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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