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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补偿律师:房屋征收中,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标准是多少?
发布日期:2026-03-24点击率:7

  北京拆迁补偿律师:房屋征收中,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标准是多少?

  房屋因公共利益(如扩建高速公路、修建高铁、水利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建设项目)被相关部门纳入在征收范围后,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搬迁费、拆迁奖励费等等,如果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为经营性用房,比如说是养殖场、小商店、加工厂、大小型企业等这类房屋,那么,还要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费。

  这里要着重强调一下,如果是经营性用房,那么停产停业损失费定是不能少的,以各种理由拒绝对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是侵害被征收人利益的行为。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征收时,一定要审查补偿内容里是否包含了停产停业损失费,如果没有,被征收人可以直接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张给予这部分的补偿。

  那么,经营性用房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后,停产停业损失费是如何计算的呢?标准又是多少?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告诉大家的是,想要拿到停产停业损失费,那么被征收人必须要提供营业执照以及纳税证明,同时还要有房屋产权证,这三样一般来说是缺一不可,如果房屋没有产权证,或者是营业执照等,那么对广大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这在地方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规定,比如启东市。

  《启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因此,凯诺律师再次提醒大家,一定要提前保存好营业执照,以及纳税材料,产权证等相关文件,如果丢失要尽快去补办。

  而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标准,由于每家每户,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情况都不尽相同,所以法律法规上也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补偿标准,一般情况下都是由相关部门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或者是按照房屋在被征收之前的经营效益来确定补偿标准。

  比如《洞口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的7‰/月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7‰/月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计算确定。

  也就是说,洞口县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则是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七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费,具体能拿到多少,则要按被征收房屋最终的评估价值是多少了,因此在评估阶段,广大被征收人可一定要积极地参与其中,一旦评估环节有问题,那么也能第一时间发现,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而《龙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中则规定,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补偿金额可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也可根据被征收房屋和生产设备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补偿方式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按前一种方式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效益按照征收公告前一年纳税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年度税后利润的标准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确定。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的是按照经营效益来确定,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提供相关的税纳材料,如果效益不错,那么停产停业损失费,自然也就很不错。所以不管日后拆不拆迁,都一定要保存好相关的纳税证明,千万不要当没用的东西就丢弃了。

  当然了,除了以上两种方式之外确定停产停业损失标准,有的地方规定也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标准。比如《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在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费时,被征收人一定要结合自己的经营情况提出自己的要求,千万不要狮子大开口,也不要一味地退让,要不然就会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情况。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发现征收方以各种方法来降低征收补偿标准,或者是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费,甚至是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那么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