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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被征收人在评估环节要重视哪些?
被征收人在房屋价值评估环节要重视哪些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1、评估机构一般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不是由征收方来确定的,而是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被征收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评估机构的,由征收方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抽签、摇号等方式来确定,征收方不得干预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
那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有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若征收方告知了广大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时间,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地参与,切勿将所有的选择权都交由征收方,以免对自己不利。这里凯诺律师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如果评估机构是由征收方直接确定的,且未经过自己同意,甚至自己都不知道还有评估机构选定程序,那么,征收方则就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原则上在这种情况下出具的评估报告,则不符合法律规定。
2、住宅类房屋,应通过市场比较法确定房屋价值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方式,一般有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机构需要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评估方式来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通常情况下,如果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为住宅,那么评估机构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这样才有利于被征收人。
不过实践过程中,有的评估机构因各种原因却对住宅类房屋进行评估时,选用成本法,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在遇到以成本法对自己家住宅类的房屋进行评估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拒绝,对评估机构执意要以成本法进行评估的,被征收人要尽快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或者是尽快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己的权益被侵害。
3、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需结合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价值评估时,评估机构除了要结合房屋性质,选择评估方式之外,还要考虑到房屋实际情况,包括被征收房屋面积、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结合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比如说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是每平方米1000元,那么评估机构也应当要参考这个价格进行评估,不能低于这个价格。
所以,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评估环节,被征收人要全程参与,这样才能及时发现评估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侵害自己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能监督促评估师能依法进行评估,保障自己的利益。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被征收人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评估报告结果不合理,对征收方制定的补偿标准有异议,那么作为被征收人要尽快的在收评估报告之日起的10日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满意的,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鉴定结果仍然有异议的,建议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