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北京征收纠纷律师:征收拆迁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6-03-17点击率:9

  北京征收纠纷律师:征收拆迁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哪些?

  随着城镇化一体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之类的项目,有很多老百姓的房屋也因此被纳入在了征收范围内,尤其是一些设施设备相对较差,交能不方便的地区。不过在《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相关部门是可以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也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单位的。但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在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下,谁也不能强行推进征收工作。

  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却经常有老百姓会对征收方给出的补偿不满意,要么认为补偿内容不完善,比如说,没有院子的补偿、没有相应的搬迁费,甚至是对土地全部被征收的农民,也不给予一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要么就是认为补偿标准无法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水平。

  对此,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都直接与被征收人的利益息息相关,老百姓一旦遇到土地或房屋被征收了,那么一定要审查补偿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补偿标准有无违反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征收补偿原则,征收方是否存在补偿给不到位,故意降低征收补偿的情况。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或单位的,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费,还有奖励费等等。

  对于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则需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另外,搬迁费、拆迁奖励费也是不能少的,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是属于经营性用房的,比如小商店等,则还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费。

  也就是说,对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农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的,至少以上几项补偿费是不能少的,尤其是当土地被全部征收或大部分征收走后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是必须要给予的,也就是必须要将此类被征收人纳入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