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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征收: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实施征收?
无论是征收农地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都直接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也关乎着国家的利益。所以对征收,我国对征收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不是征收方想怎么征收就能怎么征收的,所有的征收行为都必须要法律的框架下,如果未遵循法律法规,那么不管是谁主导的征收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属于侵害老百姓合法利益,国家利益的行为。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实施征收,推进征收工作呢?
首先,征收项目必须是因公共利益需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以及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其他情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等。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实施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征收项目必须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如果征收项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范畴,那么原则上来说征收是不合法的,比如说征地目的是因商业开发等。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土地征收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审查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公共利益范畴,如果不是,建议被征收人尽快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反映,并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其次,征收主体应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不管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征收主体都只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这是法律规定的。也就是说,作出征收文件的主体,包括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征收决定等文件的主体都只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镇政府、村委会等都无权组织、实施征收。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一旦通知要开展征收,那么要尽快审查征收主体是否是法律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如果不是,而是村委会等其他群众性自治组织等,那么此次征收原则上是不合法的,作为被征收人,对此次征收就要提高警惕,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再者征收程序不能颠倒,且落实到位
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都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征收程序应当要严格按照法律上规定的落实到位,尤其是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征收前置程序一个都不能少,只要少一个,那么就有可能会对被征收人的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
所以,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土地征收时,一定要先了解具体的征收程序,及时审查征收方的征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律法规规定的,一旦发现征收程序不合法,征收方选择性的遗忘征收程序,甚至通过以租代征方式规避征收程序,建议被征收人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最后征收补偿必须要到位
征收集体土地或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时,征收方应当要在落实征收补偿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具体的征收行为,推进征收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根据590号令中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也就是说,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征收方必须要依法及时落实征收补偿款,在补偿款未落实到位的情况下,无论征收项目是什么,原则上都是不能推进征收工作的。因此,这里凯诺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征收时,若补偿没有到位,建议被征收人拒绝交出土地或者是房屋,不要从被征收房屋内搬出去,避免日后拿不到相应的补偿。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发现土地征收是由村委会组织实施的,或者是其他无权实施征收的部门、单位开展的,征收方以各种理由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与征收方之间谈话时的录音、录像等,然后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