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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补偿律师:违反这一条征收原则,征收行为不合法
发布日期:2026-03-06点击率:23

  北京拆迁补偿律师:违反这一条征收原则,征收行为不合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要先补偿、后搬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土地征收中,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那也就是说,不管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都应当要先保障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也就是需要先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征收补偿后,征收方才可以推进具体的征收工作。在没有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没有给予合理、公平的补偿时,原则上相关部门是不能继续推进征收工作的,其申请征地也是得不到批准。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经常有被征收人反映说自己家的土地、房屋被征收后,其既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没有拿到相应的征收补偿款,也没有收到相关部门作出的书面文件的情况下,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就被征收方实施了强制拆除,或者是房屋就被征收方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强制拆除了。

  事实上,征收方违反先补偿、后搬迁之规定的情况并不少见。极个别的征收方在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意见而迟迟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征收方则会为了能按时推进征收工作,便会直接针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采取各种强制措施来达到征收目的,其中强拆、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就是征收方惯用的手段之一。

  但毋庸置疑的是,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向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下的强拆行为,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行为都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需要依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或者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若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无动于衷,征收方则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实施强制执行最关键,也是最重要的两个法定程序。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其目的就是在有意保障广大被征收人的利益,督促征收方能依法实施行政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遇到强拆时,一定要审查自己有没有收到征收方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或者是由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书,如果没有强拆必定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