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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纠纷律师:征地补偿先打入账户,就能理所当然地占用土地了?
发布日期:2025-04-28点击率:2

  北京土地纠纷律师:征地补偿先打入账户,就能理所当然地占用土地了?

  “先补偿、后搬迁”是铁打的征收原则,不管是集体土地征收中,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中这是征收方必须要遵循的,对于这点我们也经常给强调。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老百姓的房屋、土地,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

  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于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因此这两部分补偿是直接给予村集体的,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如果有房屋的话,那么还有房屋的补偿费则是直接打给所有者所有的,也就是归被征地农民所有。

  对于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则是由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但从原则上来说,这些补偿费的总和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的。

  但实践过程中,对于各项补偿费的标准,总会有个别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不满意,从而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只不过,有的征收项目会比较着急,因此我们律师从办案的过程中发现,极个别的征收方则会“先斩后奏”,也就是先把极低的征收补偿,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打入被征收人银行账户中,凯诺律师就办理过这样的案子。

  李某是某市某村的村民,其家里本来有几亩土地,且也一直以耕地为生。后来当地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建设征收了李某所在村庄内的部分土地。对于土地征收,李某是非常支持的。后来相关部门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是看到补偿安置方案后,李某对此次征收产生了怀疑。

  在李某看来,土地征收是当地相关部门因建设需要而实施的,从原则上来说,征收补偿不会太低,可是实际上的补偿标准让李某对此次征收失去了信心。李某认为补偿标准非常的不合理,如果征收方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对自己进行补偿,那肯定对自己非常的不利,很有可能会导致自己的生活水平有所降低。

  所以,李某并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本以为只要自己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就会提高补偿,然而让李某没有想到的是,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竟然来了一个先斩后奏,征收方把李某不同意的拆迁补偿直接打入了其的账户中。

  对于征收方的这种先斩后奏行为,李某认为相关部门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针对征收方的行为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让李某没有想到的是,有关部门竟然以征收方已经向李某支付了补偿款,驳回了其的复议申请。

  收到复议决定后,李某觉得由于身份地位不同,所以面对强势的征收方,李某在经过多方打听之下委托了凯诺律师。在仔细了解过整个案件过程,并组织律师研究分析之后,凯诺律师指导李某针对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法院不仅撤销了复议决定,同时也责令相关部门重新作出复议决定,至此本案也得到了一定的胜利。

  事实上,实践过程中征收方先将补偿打入被征收人账户中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征收方这种先斩后奏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凯诺律师在这里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征收方的这种先斩后奏的行为,也就是在未征得被征收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将极低的征地拆迁补偿打入被征收人银行账户肯定是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中规定的。

  而且,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甚至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补偿打入被征收人银行账户,也不代表着征收方就履行了补偿安置职责。不管是从法律层面来讲,还是从道德层面来讲,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一定是建立在被征收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

  征收方不能为了推进征收工作,而强行实施这条规定,也就是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违反规定强行将补偿打给被征收人,这肯定是不合法的。

  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了相关部门将极低的补偿款在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打入了银行账户,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款有异议,那么千万不要把这笔钱取出来,也不要去动,一旦取了,那征收方就会认为你对补偿款没有异议了。

  不过,在收到这笔补偿款时,被征收人可以先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他们针对征收方的行为进行查处,如果有关部门不管,或者是默认他们的做法,那么尽快咨询专业律师。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说的是,不管是协议的签订,还是落实补偿款,都必须要建立在被征收人自愿的基础上,强迫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或强行打入极低的补偿款,都是不成熟的表现,也是违法的行为,被征收人都可以针对他们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