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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到期再延长30年!确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违法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再延长30年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儿,但是在落实这项工作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也因此影响到了农民老百姓的切身权益。为此,为了维护广大农民老百姓的权益,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中对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工作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下面我们就结合该意见中的内容来了解一下,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工作城要遵循哪些原则。
首先,要确保绝大多数农民原有承包地保持不变
在该意见中明确要求,坚持延包原则。开展延包试点,以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基础,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为起点再延长承包期30年。以户为单位开展延包,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违法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
简言之就是,土地承包到期后,可以依法延长原承包地的承包期限,确保原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借着土地承包到期,开始将村里的土地全部打乱重新分配,也不能推倒重来,更不能借机违法调整原承包地,或者是收回农民的承包地。
实践中,有地方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会借着第二轮土地承包已经到期的名头,把村里大大小小的土地全部打乱,然后再重新分配给村民,这其实是不利于农民老百姓的,相信很多农民老百姓也都不愿意这样,如果村委会这样做,反而会引起更大的土地矛盾纠纷,甚至还可能会影响到社会治安。
除此以外,还有的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会借着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的机会,把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民老百姓的承包地、宅基地全部收回去,或者是肆意调整。但事实上,这也是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是侵害农民老百姓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均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即使农民老百姓因生活、工作等原因落户于城镇的,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无权直接将其依法承包的土地、宅基地以进城落户为由收回去的,法律保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内的各项权益,包括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等。
不过,为了不让土地闲置,在土地承包到期后,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鼓励进城落户农民老百姓有偿退出宅基地、承包地,也可以鼓励引导其按照有偿自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而对于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理由强迫农户退出宅基地或流转承包地、宅基地的,村民则可以尽快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必要时,也可以采取法律途径。
其次,因地质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可以小调整
在意见中明确要求,如果土地因地质灾害等特殊情形需要调整土地的,可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别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小范围适当调整。需要注意的是,小调整可不是大调整,小调整的前提是必须要保障大多数农户人家的原有承包地不变,不能借着地质灾害,就肆意在村民小组范围内大肆调整土地。
再者,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民权益
另外,在该意见中还明确要求,要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益,并且还要充分保障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和入赘婿等群体的知情权、参与权。同时也要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承包权益。
事实上,在实践过程中,外嫁女、上门女婿等这类群体的权益,往往会受到一定的侵害,尤其是当土地被相关部门征收后,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常会以外嫁女、上门女婿等为由,拒约将其纳入在分配土地补偿的名单内,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民,也是经常以其已经落户于城镇为由,收回其在农村的各项权益。
但其实,就外嫁女而言,只要其的户口还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且新居住地也没有拿到土地权益时,原村民小组也就不能以其已经出嫁等为由拒绝为其分配土地补偿费,而是需要将其纳入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名单内,保障其在村民小组内的权益。
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遇到村委会以出嫁、入赘等为由,剥夺自己在村里的各项权益,包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补偿费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等,那么村民一定要尽快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反映,或者是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严禁违背农民意愿以行政手段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将土地非农化
在意见最后还明确指出,坚持确权到户到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以行政手段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保障流转土地稳定经营。依法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坚决遏制流转土地“非农化”,有效防止“非粮化”。
事实上,不管是在土地流转还是土地确权过程中,违背农民意愿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土地流转或者是土地确权过程中,一旦遇到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强迫自己参加确确确股,或者是流转土地,甚至土地被非农化等情形,建议一定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向有关部门反映,避免自己的权益被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