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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征收律师:征收补偿原则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6-03-24点击率:11

  北京房屋征收律师:征收补偿原则是什么?

  众所周知,征收拆迁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征收范围不仅广泛,征收程序复杂之外,涉及的被征收人也会非常多。因此在整个征收过程中,往往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最常见问题就是征收程序落实不到位、征收方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甚至强拆被征收人房屋等等,但这些问题归根结底都是因补偿不合理而引起的。

  但如果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制定的补偿不合理,那么必定会对被征收人非常不公平,甚至会出现让被征收人越拆越穷的田地。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如何才能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拿到合理、公平的补偿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来简单地为大家浅析一下

  首先,我们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来看一下征收补偿原则是什么?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也就是说,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必须要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齐平,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安置房价值也不能低于原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否则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