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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的拆迁律师:征收中,早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就会拿到拆迁奖励费吗?
在征地拆迁中,有拆迁奖励费并不稀奇,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就有这样的规定,根据该条例中的第十七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个人房屋、单位的,相关部门需要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另外,该条例中还明确规定了,相关部门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补助费和奖励。所以,从法律层面来看,拆迁奖励费也逐渐成了法定的补偿项目之一。但是随着征地拆迁的变革,拆迁奖励费也早已演变成了征收方来推进征收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且很多地方都明确规定,只要被征收人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就会给予其一定的拆迁奖励费。
比如在《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中明确规定,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积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的,给予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交房搬迁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7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每提前1天搬迁交房的,再奖励15元/平方米(最长计算时间为10天)。
也就是说,只要被征收人能在相关部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他们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且还能交出房屋,或者是土地,那么相关部门就会按照每户两万元,或者是按照每平方米多少钱给予被征收人拆迁奖励费。
事实上,类似于这样的奖励规定还有很多,我们不在这儿一一列举了,如果大家想了解,可以在相关网站上查询其所在地发布的相关规定或者是办法。
但我们在这里也要告诉大家,拆迁奖励费虽然是征收方鼓励被征收人尽早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一种方式,在没有任何问题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是可以拿的,比如说拆迁补偿合理,征收补偿没有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那么我们广大被征收人可以拿这笔补偿款,但如果拆迁补偿不合理,补偿标准明显低于被征收人自己原有的生活水平,那么对于征收方给予的这笔拆迁奖励费最好也不要拿。
拆迁奖励费一定是建立在征收补偿全部合理、公平的基础上,所以,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拿拆迁奖励费之前,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避免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一、拆迁补偿标准必须要合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且长远生计有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所以,当征收方说“只要你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我们就给你奖励费”时,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审查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补偿金额是否合理,如果补偿明显不合理,且还有可能异致自己以后买不起房,生活质量不如从前等,那么建议大家不要为了拿拆迁奖励费就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在对补偿有异议的情况下,一旦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日后被征收人若想维护权益,即想要撤销该补偿安置协议,那么就会非常的困难,几乎是撤销不掉的,也是不可能更改的。因此,再次提醒大家,在补偿不合理时,不要为了区区几千块钱,或者是一、两万块的奖励费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避免使自己陷入更大的困境中。
二、对高额的拆迁奖励费一定要小心
一般情况下,拆迁奖励费并不会太高,少则几千,多则两三万,或者是一、两万。但是实践办案中我们律师发现,有的拆迁奖励费却非常高,有的都达到了七、八万,甚至是十几万元不等,而且有的地方还推出了3+3这样的奖励办法。
所谓的3+3模式就是,比如你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征收方给了你三万元的奖励费,但如果你所居住的那一栋楼里的被征收人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了,且还都搬走了,那么你还可以再获得三万元的奖励费,这样一来,你所得的奖励费就有六万之多。
实践中很多老百姓在一听到这样的奖励标准时,往往会抵抗不住诱惑,不仅自己跑去签了协议,还一直怂恿别人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此,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虽然拆迁奖励费不拿白不拿,但自己也要注意,这高额的拆迁奖励费能不能拿,如果补偿本身就不合理,却还要去拿奖励费,这不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吗?
而且,这高额的拆迁奖励费还很有可能就是从你正常的补偿利益截留出来的。因此,在拿高额的拆迁奖励费时,要及时审查补偿标准,如果补偿不合理,不管征收方答应给你多少奖励费,都不要马上去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利益,一旦遇到相关的问题,建议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帮助你分析分析情况,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