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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养殖场拆迁律师:农民享受农村集体收益要符合哪个条件?
农村是一个大集体,大家庭,而且农村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也归农民集体所有,既不归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归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只享有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经营权,但是其可以自主经营,当然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不过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归农民个人所有,因此在实践过程中也往往会产生各种土地纠纷问题,包括土地权属问题,即土地确权,集体土地收益分红问题,还有土地征收方面的分配问题等等,每一个问题都会与农民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你比如说土地征收中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
想必大家都知道,土地征收中的土地补偿费,因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所以,土地补偿费相关部门也是直接发放村委会账户,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银行账户的,不会直接发放给村民。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这笔款之后,需要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分配给被征地农民,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截留,其只能截留一小部分(百分之二十左右)用于村里的公共事来建设。
但是根据5月1日起实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享有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以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其他福利。
那也就是说,不是每一个农民都是可以享受农村集体收益分红的,农民想要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各项福利,包括土地征收中产生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那么农民就必须要先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也只有农民本身自己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个身份,那么其才有权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分红,包括农业补贴(当然也只是实际耕种农田的人才会享受)、扶贫补贴以及土地流转分红等。
因此,农民能不能享受农村集体经收益分红最主要的一个条件就是其必须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何确认呢?
一般情况下,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通常以公安部门在户口本上登记的为由。也就是说,如果户口登记是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那么该农村村民就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不过,从上面的这条规定中我们还可以看到,虽然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主要以户口登记为主,但如果该农民一直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相对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主要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那么这样的农民也是可以确认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也就是说,只要农民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有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直生活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一直也有生产,那么从原则上来说,也是可以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可以以各种理由,剥夺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另外,因结婚生育而新增的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这里需要注意一下,如果结婚之后,已经在婆家那边取得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嫁家这边就失去了其在该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倘若没有在婆家(男方)那边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以结婚为由,或离婚为由,取消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实践中,经常有老百姓会遇到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结婚,离婚,甚至因上学将户口迁去学校等理由,拒绝确认该农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拒绝以不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分配土地补偿费,集体土地收益分红等情况,对于村委会的这种做法从法律层面来讲肯定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遇到自己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被剥夺,建议村民一定要马上针对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反映,若有关部门不履行自己的职责,甚至默认,那么,村民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