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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纠纷律师: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后,征收方并没有实际占用土地,村民可以要求复耕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的话是可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但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不是只要确定征收范围,就能开工在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还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拿到征地批复,也就是说需要将农村集体土地先转为国有土地之后,相关部门才能推进。
只不过,从确定征收范围到申请征地,即拿到征地批复文件,需要一段时间,这个时间可能是两个月,三个月,半年,更甚更久。因为自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土地征收程序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从此前的批后征收修改为批前征收,即在实际占用土地之前,相关部门需要完成前期的征收工作,包括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等法定程序。
只有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落实补偿安置工作,即及时支付被征收人相关的补偿款后,征收方才能申请征地,若没有完成这些前期工作,征收方不得申请征地,申请有关部门也不能批准,这也进一步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但也因从完成征收前期工作,到拿到有关部门作出的征地批复文件,往往需要很久,因此在此期间,可能就会发生各种问题,比如项目不符合相关的规划或计划,资金出现了问题等等,从而导致极个别的征收项目搁置不前,这也是我们在实践中经常见到的状况,而且也有极个别的老百姓也会反映这样的问题。
近日,就有一位当事人咨询律师说,自己家四年前遇到了征收,相关部门也发布了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后,相关部门就要求不让村民继续在地上栽种任何的菜苗、树苗等农作物了。起初能遇到征收自己还是非常开心的,可是相关部门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后,没有了任何的动静,已经过去三年了,相关部门既不继续履行征收前期工作,也不履行补偿安置工作,导致包括该当事人在内的大量土地就那样被闲置着。
那么,在相关部门把土地征收之后,又没有继续用,作为被征收人是否可以要求复耕呢?
事实上,在很多老百姓的眼里,只要土地被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给征收了,那么日后不管征收方有没有用地都跟自己没有多大关系了,或者说是自己压根就没有权利再继续耕种那片已经被征收了的土地。但其实,凯诺律师可以明确地告诉大家,如果征收方征而不用,且土地已经超过了三年都没有开工建设,更没有支付自己任何的补偿,那么被征收人是可以要求复耕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通过上面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耕地是农民老百姓的命根子,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更是我们14亿人民的“饭碗”,所以法律法规上是明确规定,无论是谁都不能闲置土地,或者说是有土地不种地,这肯定是不允许的。
但是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的,如果已经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是在获得审批手续的一年内没有实际动工建设,那么需要将土地交由原集体或个人愀复耕种,当然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对于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需要缴纳一定的闲置费,对于连续两年没有动工使用土地的,需要由有关部门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若该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就需要原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征而不用,即使拿到了征地批复文件,只要在拿到征地批复的一年内没有动工,或者两年以上都没有动工,村民是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恢复耕,不能让土地闲置着。
两年以后对于需要重新开工建设的,那么相关部门就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不能再继续使用原来的征地批复文件,否则就是违法占用土地。因为一般而言,征地批复只有两年的有效期。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批报工作的意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2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2年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遇到几年以后又重新占用土地的情况,一定要注意审查征地批复,一旦发现征地批复过期,那么村民则有权向上一级有关部门申请查处,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