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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当事人就生效裁判羁束的同一争议申请复议无诉讼保护利益
发布日期:2026-06-17点击率:1

  最高法判例:当事人就生效裁判羁束的同一争议申请复议无诉讼保护利益

  裁判要点

  当事人就案涉争议的已经提起过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该诉讼已作出结论性的生效裁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事项,再以履行法定职责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构成重复争议。当事人就该复议决定提起诉讼,缺乏需要诉讼保护的利益。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行申107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人民二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銮,市长。

  再审申请人黄某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清远市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粤行终7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一二审法院查明,黄某位于广东省佛冈县的商铺面临拆迁。2015年12月,佛冈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受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佛冈县政府)委托,与黄某签署《商铺拆建回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于2015年12月向黄某支付了150万元补偿款。

  2020年9月,黄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佛冈县政府履行房屋补偿安置职责。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认定,黄某已收取了佛冈县政府委托某公司支付的150万元案涉商铺征收补偿款。据此,裁定驳回黄某的起诉。

  2019年,黄某以某公司为被告,就《商铺拆建回迁安置补偿协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解除该协议并责令双方当事人协商后重新签订商铺回迁协议。2023年10月,黄某以《商铺拆建回迁安置补偿协议》被解除为由,向清远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佛冈县政府向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清远市政府驳回了复议申请,主要理由为:黄某就佛冈县政府履行安置补偿义务事项提起过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定;黄某已实际领取了佛冈县政府支付的150万元补偿款,再要求佛冈县政府履行安置补偿义务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黄某不服该复议决定,提起本案诉讼。

  一二审法院认为,清远市政府被诉的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系驳回黄某复议申请程序性决定,对黄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据此,裁定驳回黄某的起诉和上诉。

  黄某申请再审称,案涉商铺的拆迁补偿由某公司代替佛冈县政府与其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现案涉《商铺拆建回迁安置补偿协议》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解除,某公司无权与其重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安置补偿无法继续履行,佛冈县政府应当履行其补偿职责。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依法再审并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清远市政府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就案涉争议的房屋征收补偿事宜,黄某已经提起过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该诉讼已作出生效裁定,认定清远市政府已经履行了补偿职责。黄某就同一事项,再向清远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构成重复争议。清远市政府据此作出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并无不当。黄某就该复议决定提起诉讼,缺乏需要诉讼保护的利益。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和上诉,亦无不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何海波

  审 判 员 于 泓

  审 判 员 廖国娟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章文英

  书 记 员 余艺苑

  来源:鲁法行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