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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为获行政赔偿冒名提起诉讼?该罚!
发布日期:2023-11-29点击率:54

  近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前夫刘某冒用已故前妻资某名义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在诉讼中提供虚假材料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资某于2017年9月28日乘坐K1591次列车由衡阳到株洲采购服装,到株洲时因未购买车票被某派出所民警带至派出所询问。询问过程中,资某突发心脑血管疾病,当场晕倒,后被送至某医院进行抢救,诊断结果颅内出血。事发后,某派出所承担了资某一定的医疗费用。因某派出所拒绝继续承担后续费用,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在网上立案途径收到了以资某名义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安处承担上述行为给资某所造成的损失2206806.5元。

  开庭审理时,某公安处提出在医院向资某追索医疗费用的民事案件中,审理法院曾对资某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提出疑问。因资某未到庭参加审理,庭审后,案件承办法官要求资某的诉讼代理人了解情况后说明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并转告资某来法院接受调查。

  经查,资某的前夫刘某陈述,资某于2023年2月14日去世。2023年3月29日,刘某委托律师以资某名义通过网上立案途径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并在该案起诉状、委托手续上以资某名义签字。

  法院审理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诉讼中的诉权是特定的,只有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才享有诉权,并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其对于行政诉讼诉权的处分,仅应由本人享有。刘某冒用资某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的行为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刘某以资某名义的起诉。同时,对刘某提供虚假材料诉讼,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刘某未对案件提起上诉,并主动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行政诉讼中的诉权是指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要求法院用裁判确认特定的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或者行政法律关系,从而保护其在行政法上的权益或者形成对其有利的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仅由特定的人享有及处分。刘某为主张高额赔偿,提供虚假材料提起本案诉讼,既有违中华民族诚实信用的传统美德,也是对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挑战,其诉讼请求不可能得到支持,其妨碍诉讼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的行为也终将受到法律处罚。

  希望本案处理对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向导作用,同时也警醒每一个诉讼参与人遵守司法秩序及制度,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