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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出查处申请行政机关对不具有直接查处职责,将该申请以信访程序转送有权部门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违法查处申请,如依法不具有直接查处职责,将该申请通过信访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以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因被诉行政机关并无相应法定查处职责,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6)最高法行申71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倪虹,部长。
再审申请人刘某因诉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京行终37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错误地将法定查处申请认定为信访事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提审或者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本案中,刘某向住建部提交《违法查处申请书》,要求住建部对位于湖南省祁阳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某某路的案涉房屋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因住建部不具有直接对上述申请中涉及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故其通过信访程序将申请材料转送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处理方式,并无不妥。刘某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小梅
审 判 员 韩锦霞
审 判 员 王 炜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 超
书 记 员 卞志媛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