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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 || 法律不鼓励当事人“躺在权利上睡觉”,也不支持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反复争讼
??裁判要点
法律设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目的都在于及时解决行政争议,尽早稳定社会关系。行政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法律不鼓励当事人“躺在权利上睡觉”,也不支持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反复争讼。当事人如认为补偿安置协议遗漏补偿事项,在签订协议之时就应知道,并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和主张权利。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行申127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某,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石鼓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赵波,区长。
再审申请人王某甲、何某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鼓区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湘行终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一、二审法院查明,王某甲、何某原系夫妻,后于2017年离异,期间育有一女王某乙。2014年8月,王某甲、何某的房屋因来雁新城友爱安置房项目建设需要而被征收。2015年2月11日,中共石鼓区合江街道工作委员会、石鼓区合江街道办事处成立的来雁新城合江街道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合江街道指挥部)为甲方,与何某、王某乙为乙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及附件分别对房屋结构、权证面积、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各项拆迁补偿金额、付款方式、搬迁期限及拆迁安置方式等作了约定。王某甲、何某按上述协议及附件约定领取了4套安置房(合计安置面积为501.08㎡)及相应款项。除杂房两间、车位一个尚未安置,合江街道指挥部已向王某甲、何某履行案涉协议及附件所涉拆迁补偿安置权益。 2024年4月18日,王某甲、何某认为合江街道办未依法订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向石鼓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依法履行补偿拆迁房隔热层面积236.045㎡。2024年6月12日,石鼓区政府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理由是,王某甲、何某在签订案涉协议九年零两个月后才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王某甲、何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复议决定。 一、二审法院以案涉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上诉。 王某甲、何某申请再审称,其未获得足额补偿,合法权益所受损害处于持续状态,提出案涉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依法再审并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甲、何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法律设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目的都在于及时解决行政争议,尽早稳定社会关系。行政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法律不鼓励当事人“躺在权利上睡觉”,也不支持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反复争讼。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于2015年与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已基本履行。再审申请人认为前述协议遗漏了拆迁房隔热层的补偿问题,在签订协议之时就应知道,并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和主张权利。再审申请人时隔9年后,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远远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被申请人以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和上诉,亦无不当。对于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甲、何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何海波
审 判 员 于 泓
审 判 员 方丽达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章文英
书 记 员 余艺苑
来源:行政诉讼与行政合规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