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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当事人请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须以其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为前提
【裁判要旨】
业主针对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相关行为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交证据证明其符合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条件,否则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主体资格。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行申106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钱某,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曲某,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191号。
法定代表人:王言磊,区长。
再审申请人钱某、曲某因诉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尖山区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黑行终1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钱某、曲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将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混为一谈等。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尖山区政府于2024年6月6日作出的双尖政复决〔202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1号复议决定),判令尖山区政府作出由黑龙某山区某(以下简称某)撤销某小区原业委会于2024年3月26日召开的业委会会议的决定和3月27日发布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钱某、曲某系对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某小区(一期)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相关行为不服,先向某申请撤销,后又向尖山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达到该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条件,故不具有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尖山区政府决定对钱某、曲某的复议申请予以驳回,结果正确。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钱某、曲某的诉讼请求及上诉,并无不当。钱某、曲某所提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钱某、曲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钱某、曲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纬华
审 判 员 张海啸
审 判 员 李 健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丁 鹏
书 记 员 张雅琪
来源:行政法实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