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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投诉举报转办行为是否属于复议或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行申7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刘某之夫)。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贺荣,部长。
再审申请人刘某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行终4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投诉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提起诉讼;北京市司法局是北京明正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管理机关,对其应有监管职责,应当接受投诉举报。故请求撤销二审裁定,责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司法部作出的(2021)司复决22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是否合法。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可以交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本案中,北京市司法局将刘某针对明正鉴定中心的投诉转交其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即丰台区司法局处理,该转办行为符合上述规章规定。刘某因不服该转办行为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司法部驳回复议申请结果并无不当。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予以维持,亦无不当。
综上,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科雄
审 判 员 朱宏伟
审 判 员 杨 军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牛延佳
书 记 员 卫倩男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