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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原告的诉讼请求中部分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部分不属于受案范围,对于案件如何处理?
【解答精要】
原告的诉讼请求中部分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部分不属于受案范围,应一并判决并在判决中分别说明。
【具体阐释】
《行政诉讼法》第13条及《适用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情况进行了规定。现实情况中有可能出现原告一方面要求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行为,另一方面又要求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要求移送刑事司法机关等诸多明显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请求事项。这些情况既可能出现在针对行政行为的撤销之诉,亦可能存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中。同时也有可能存在部分原告具有主体资格,部分原告没有主体资格而一同作为原告起诉的情形。
一般来讲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一般是对当事人的诉权、受案范围、起诉期限、对当事人是否产生实际影响等方面进行裁定;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采用判决书的形式予以判决。当上述诸多情况混杂时,如果先对诉权、受案范围、起诉期限、对当事人是否产生实际影响等方面做出裁定,那么势必整个案件的将需要等待上述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才能进行实体审理,既浪费司法资源,也对当事人部分合理诉求的裁判产生拖延。而且一旦先期裁定错误,更容易激起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也不利于以后对案件实体审理。
从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的效果上看,也并不是意味着当事人的起诉必然没有道理,只是人民法院基于法定原因不对原告的诉求进行评判,基于此上述情况更宜采取一并审查的方式。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均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存在其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应当将相关事实、法律依据列明,一并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如果当事人的部分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部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宜对全案进行实体审理,一并进行判决。同时,在判决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对属于受案范围诉讼请求的部分作出实体判决之外,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不予审查。2、诉讼费用的承担,根据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诉讼费用应予退回,但在判决案件中则会产生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在前述情形下,由于案件中有部分进行了实体审理,因此诉讼费用的承担应以判决结果为准。3、上诉期限的问题,同样是基于实体审理的结果应当适用判决15日的上诉期限,而非裁定十日的上诉期限。4、对部分原告具有主体资格,部分原告没有主体资格而一同作为原告起诉的情形,应当在判决中写明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原告与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或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明确对其不予审查。不宜表述成驳回部分原告起诉,又支持或驳回部分原告诉讼请求,以确保裁判文书的统一性。需要注意的是,诉讼费如需原告承担时,应将诉讼费判由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原告承担,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原告不应承担诉讼费用。
(撰稿:刘堃;审定:刘迪)
来源:天津高院《法官智典 ? 行政审判与国家赔偿卷》、行政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