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行政律师  著名行政律师
广州13单位试点网上公开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6点击率:1091

  

13单位试点网上公开复议决定书

  2013年12月,市法制办在海珠区政府、荔湾区政府、白云区政府、番禺区政府、增城市政府、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交委、市计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等13家单位推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试点工作。目前所有试点单位均已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公开了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群众有需要的,可以到各单位门户网站查询。

  近年来广州市法制办全力打造“阳光复议+便民复议”工程,创新工作方法和思路,从具体措施入手,落实复议公开、复议便民。市法制办称,复议文书在网上公开,可以增强行政复议工作透明度,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意味着每一份行政复议决定都将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复议机关必须不断提高办案质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社会监督,让行政复议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广州是全省行政复议推进庭审制度的试点城市,目前市法制办正进行行政复议庭建设。

  市法制办称,推进复议庭审,是复议审案方式从书面审理到公开审理的转变,可以让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更透明,也使复议申请人的表达权、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将极大提高复议公信力和权威性,充分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市法制办2012年开通全国具有领先水平、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复议网上申请系统,老百姓足不出户就可以在网上申请行政复议,这对拓宽复议申请渠道具有深远意义。在试用总结的基础上,市法制办将网上申请系统积极向各规范化建设试点单位推广。随着信息化、智能化的快速发展,行政复议网上申请渠道将进一步方便群众,有利于拓宽复议申请渠道。

  广州区域大,尤其是在较偏远地区,群众办点事要跑很远的路,很麻烦。市法制办为创新行政复议受理工作、便利百姓提起复议,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政府设立街镇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目前,番禺区、白云区已分别在化隆镇、石井镇设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向番禺区政府和白云区政府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既可以到区政府提起,也可以在相应受理点提起,老百姓申请行政复议更方便了。

  案例

  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依法撤销

  2012年4月15日7时许,违法行为人马某驾驶摩托车行至花城路段,因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被执勤民警查获,车辆被依法扣留。在扣车期间,民警对该摩托车进行调查,发现该摩托车属于报废车辆。2012年6月11日,某交警支队认定马某的行为构成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等规定,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马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吊销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2012年10月19日,某交警支队将上述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违法行为人马某,并同时履行了处罚前的告知义务,告知马某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享有的权利。

  2012年10月31日,违法行为人马某不服某交警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认为处罚过重,为此,向某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2012年12月29日,复议机关认定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后才履行了处罚前的告知义务,该处理属于程序违法,依法撤销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处罚。

  以案说法

  本案是一宗简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案,违法行为人驾驶报废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事实,某交警支队在处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本案交警支队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是在事隔三个多月后,在送达处罚决定书时才同时履行处罚前的告知义务,属于程序违法。最终复议机关依法撤销了该处罚,并责令该交警支队在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罚。

  案例

  处罚定性错误—依法变更

  2012年3月27日,大学生马某到某大学宿舍区找李某玩。马某在与李某聊天过程中故意将周某某的电脑键盘推到地下摔坏。周某某返回宿舍见到电脑键盘被摔坏,上前责问。马某承认损坏电脑键盘的事实,两人由此发生口角。双方言语过激,周某某上前用手叉住马某脖颈将其压倒,双方发生扭打,李某站在一旁拉劝。此时,高某、张某看到,遂取来棒球棍等工具伙同马某、李某对周某某进行殴打,周某某独力难支,推开张某逃出宿舍时,被张某用啤酒瓶打伤头部(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周某某跑到旁边宿舍拿出一把菜刀,威胁另外4人不要再打。四人见状停止继续殴打。周某某报警,相关涉案人员被带回五山派出所接受调查。

  2013年3月28日,市公安局某区分局认定高某、张某、马某、李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周某某为“一人殴打多人”,对他们均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周某某于5月29日申请行政复议。7月23日,复议机关认为认定申请人构成“一人殴打多人”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依据不准确,处罚过当,将原处罚决定变更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

  以案说法

  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周某某因口角对马某实施殴打行为后,遭到高某、张某、马某、李某等4人的殴打,申请人虽有反击行为,但系被殴打后实施,带有自卫性质,不符合“一人殴打多人”的情形。

  案例

  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准确—确认违法

  2012年8月10日,申请人樵某向被申请人对外公开的电子邮箱W SJ @gam ed.gov.cn寄送一封电子邮件,邮件主题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为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公开信息为粤卫食证字(2009)第0116B00116号《卫生许可证》的信息,公开方式为被申请人复制后通过邮政速递予以公开。该邮件即时成功发送至邮箱W SJ@ gam ed.gov.cn.9月14日,因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回复,申请人致电被申请人询问有关情况。经查找,被申请人在邮箱WSJ@ gam ed.gov.cn中发现申请人于8月10日寄至的申请表。9月1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该复函于9月22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由申请人签收。

  电子邮箱WSJ@ gam ed.gov.cn原在被申请人官方网站的“信息公开”栏目下“某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作为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申请受理机构的联系邮箱公布,但在该指南中未将该电子邮箱列为接收电子数据申请的方式,即未明确该邮箱可否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12年12月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以案说法

  本案的焦点是申请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被申请人官方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下的联系邮箱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有效。本案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申请人电子邮箱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申请的方式及内容均符合递交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要求。虽然被申请人未将该电子邮箱列为接收数据电文申请的方式,但因被申请人在官方网站的信息公开指南中已将该电子邮箱作为其申请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予以公布,该邮箱可作为被申请人对外接收申请材料的途径,据此,申请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被申请人官方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下的联系邮箱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有效的。文/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