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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13年攀升4倍
发布日期:2014-12-15点击率:1074

  近年来,行政纠纷数量持续上升,纠纷种类多样化明显。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行政复议的制度功能日益凸显,行政复议工作在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天,我们聚焦广州市行政复议,了解咱老百姓”民告官”的快车道。

  一年近4000宗案件量全省最高

  广州行政复议工作的成效最集中地反映在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上。2012年全市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3036件,2013年全市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3884件,而2000年,这一数字仅为745件,增长达421%。这一案件量在全省是最高的。二是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日益显现。“在广州,行政复议作为及时、公正、便捷的救济方式,已成为我市老百姓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救济方式。”广州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称。

  近两年涉案多在公积金等领域

  广州市法制办介绍,2012年,全市共收到行政复议案件3036件,其中市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699件,全年共接待来访群众3270人次,行政复议案件涉案人数2275人,涉及争议土地约200万平方米。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公积金缴存、人社局、国土房管、交通、工商、规划领域。

  2013年,全市共收到行政复议案件3884件,其中市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112件,办结案件998件,全年共接待来访群众3312人次,行政复议案件涉案人数1466人,涉及争议土地约846万平方米。案件类型主要集中领域与2012年类似。

  案例1

  超期两年仍可追讨社保

  2011年4月21日,广州市某学校原职工罗某向某税务所举报学校未按规定为其购买2001年9月至2006年4月期间的社保费。经核实,该税务所确认:罗某自2001年9月始,至2010年4月退休,期间一直在学校工作,其中2001年9月至2006年4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学校从事临时工作,学校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2006年5月至2010年4月,罗某与学校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学校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查明事实后,税务所向学校发出《责令限期缴纳社保费通知书》。学校不服,于2011年11月15日向广州市某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某地税)提起行政复议。该地税2011年12月16日做出复议决定:认定某税务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决定维持。

  复议决定送达后,学校仍然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学校最终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接受了某税务所行政处理结果,撤回了起诉。

  以案说法

  有观点认为,地税部门只是代为征收社保费,对欠缴的社保费则无权追缴,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根据相关规定,地税部门为社保费征收与催缴的主体。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关系是确定的,对相关的社保欠费,地税部门有向欠费人追缴的权力。

  此外,虽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以下简称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但税务部门是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于学校该超过2年的社保欠费应由税务所依法继续追缴。

  案例2

  离职职工仍可追讨住房公积金

  2013年5月20日,某科技电池(广州)有限公司与其职工李某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第六条约定: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终结……即使一方仍对另一方享有因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而产生之权利,双方均自愿全部放弃,且双方均承诺互不追究对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债权债务及其它法律责任”。

  2014年4月28日,该公司原职工李某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该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存2002年9月至2007年4月、2007年7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经核实,公积金中心确认:该公司确实存在未为李某缴存2002年9月至2007年4月、2007年7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查明事实后,2014年5月23日,公积金中心向该公司发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责令其按规定为黄某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7622元。该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4年9月16日做出复议决定:认定公积金中心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决定维持。

  以案说法

  有观点认为,该公司已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非该公司在职职工,该公司无须为李某补缴住房公积金。但应当看到李某曾是该公司聘用并支付工资的人员,属于《条例》规定的“在职职工”的范围,因此应当为李某补缴住房公积金。而且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未离职职工为了保住工作,往往不敢在任职期间举报所在公司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如果只要求企业为未离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无须为离职职工补缴,那么大量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将无法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