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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类涉税行政复议案件将可调解
合肥日报讯 昨日,记者从地税部门获悉,为提高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从2015年1月1日起,8类涉税行政争议事项将能申请和解调解。
据介绍,日前省地税局出台了《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该办法规定,我省范围内涉税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赔偿补偿争议、奖励争议、具体行政行为有瑕疵、适用税法有争议等8类涉税行政争议事项,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协商,可以在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和解,也可在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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