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喜获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周口市沈丘县新安集镇当事人,你...
铜仁市印江县新寨镇当事人,你们...
福建罗源县碧里乡当事人,你们的...
烟台栖霞市高速建设占用山林地征...
瑞安市陶山镇当事人,你们的防洪...
河南商城县当事人,你们的环评批...
哈尔滨香坊区当事人,你的回迁协...
甘肃庆阳市镇原县当事人,你的市...
徐州铜山区当事人,你们的以租代...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提供限制其身份出行相关行为的理由、文件法律依据,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
裁判要点
1.当事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要求公安机关提供限制其身份出行相关行为的理由、文件及法律依据,该申请实质属于咨询、对公安执法行为合法性提出异议,并非行政机关履职过程中形成并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
2.行政机关针对该类非信息公开诉求作出的答复处理,未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当事人就此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以无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行申112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省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再审申请人刘某因诉被申请人某省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辽行终7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申请再审称,刘某申请的身份信息拉黑的文件造成其无法正常出行,影响其正常生活及人身自由权,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应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某省政府以刘某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对刘某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驳回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明显不当。原审判决未予撤销某省政府作出的辽政复〔2024〕23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亦为不当。刘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刘某申请某市政府公开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将其身份信息拉黑的理由、文件和法律依据,刘某所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刘某的申请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提出咨询及对地方公安机关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某市政府针对刘某的案涉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处理,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某省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驳回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并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处理亦无不当。
综上,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心则
审 判 员 杨 迪
审 判 员 吴凯敏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韩玖竹
书 记 员 甘 超
来源:鲁法行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