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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程序属于行政机关内部流程,并不具有外部化的法律效果,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发布日期:2026-07-01点击率:14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程序属于行政机关内部流程,并不具有外部化的法律效果,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程序属于行政机关内部流程,并不具有外部化的法律效果,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程序适用的前提条件是针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对于是否需要集体讨论,原则上属于行政机关的裁量范畴,只要不属明显不当,司法机关不宜干涉。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不应予支持。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鲁行申11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某,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市某某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再审申请人武某因诉被申请人济南市某某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1行终11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以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四)项规定为由,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关于听证程序。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具体形式并无明确规定,参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听证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本案中,被申请人履行听证权利告知义务后,再审申请人虽口头要求听证,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应视为放弃听证,被申请人未组织听证,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程序属于行政机关内部流程,并不具有外部化的法律效果,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程序适用的前提条件是针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对于是否需要集体讨论,原则上属于行政机关的裁量范畴,只要不属明显不当,司法机关不宜干涉。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不应予支持。

  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期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本案中,二审法院以案涉刑事判决生效时间为起算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规定,综合考虑新冠疫情影响等因素,认定被申请人在刑事判决后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超期办案问题,应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颖

  审 判 员 李仲轲

  审 判 员 李 拙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丽强

  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行政涉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