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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层级监督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发布日期:2026-05-20点击率:4

  最高法院判例:层级监督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

  当事人请求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履行查处职责,该监督行为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不直接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由此引发的行政复议决定及后续行政诉讼,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6)最高法行申24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兰州万众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乡沙金坪3号(兰铁沙金坪采石段)。

  法定代表人:李万忠,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央广场1号。

  法定代表人:任振鹤,省长。

  再审申请人兰州万众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众公司)因诉被申请人甘肃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甘行终19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众公司申请再审称,万众公司提出的查处行为事关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认为该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系事实认定错误,且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不予受理决定书》,剥夺了万众公司对行政复议决定的诉权;二审法院的补正裁定实质变更了生效裁判的内容,超出了法律允许的“笔误”更正范畴。请求:1.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及补正裁定,依法改判支持万众公司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本案中,万众公司因不服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废止〈兰州市水运管理局关于对兰州万众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基础码头有关事宜的批准〉的通知》,申请兰州市人民政府查处该行为,兰州市人民政府未予答复,万众公司就此申请行政复议。万众公司的请求实质是申请兰州市人民政府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属于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不直接对万众公司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万众公司申请复议的案涉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万众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亦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万众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妥。另结合二审本院认为部分的整体论述,其裁定补正内容属于“笔误”更正范畴。

  综上,万众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兰州万众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方

  审 判 员 周 蔚

  审 判 员 高 华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梦洁

  书 记 员 陈小雯

  来源:行政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