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喜获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河北青县马厂镇当事人:你们的相...
云南文山市广南县当事人:你们的...
辽宁本溪市明山区当事人:你们的...
山东临沂市沂水县当事人:你们的...
惠州大亚湾开发区当事人:你们的...
齐齐哈尔富裕县当事人:你们的案...
锦州北镇市正安镇当事人:你们的...
邢台新河县当事人:你们的不动产...
台州玉环市玉城街道当事人:你们...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单纯为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有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职工为单位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意外伤害。实践中,职工单纯为获取个人利益,违反工作规则,客观上损害了单位利益,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其因此发生人身损害的,依法不构成工伤。
【基本案情】文某某系某公司钢筋挂钩工,使用航吊机从货船上装卸货物,计件获取劳动报酬。某公司码头共有3台航吊机,因2号航吊机吊臂短于1、3号吊机,故由2号起吊位于近端、船内侧货物,1、3号起吊远端、船外侧货物,因2号吊机的运行效率和运输货物量高于1、3号吊机,公司安排每个小组按日轮流使用2号吊机,以体现工作量和劳动报酬均衡。2023年8月4日上午,文某某、牛某某分别为1号组、2号组挂钩工,负责卸载同一条船上的钢筋,当1号航吊机向外侧移动时,文某某抱住1号航吊机挂钩下的铁链,试图阻止航吊机向外侧移动,牛某某见状即拉住文某某的右腿予以制止,文某某用右脚踹踢牛某某,双方发生纠扭、殴打,后文某某经诊断为“左侧第5肋骨骨折,左侧第6肋骨骨质扭曲”。文某某向某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文某某、牛某某的行为属于带有暴力性质的打斗行为,超出履行工作职责限度,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文某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变更“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为“予以认定工伤”。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恢复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效力。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文某某为了自身利益扰乱单位秩序,损害了单位利益,其与牛某某发生冲突后受伤,依法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伤,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被诉复议决定认定文某某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他人暴力伤害,据此作出文某某属于工伤的复议结论,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恢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任何人不应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破坏单位秩序、损害单位正当利益的人,依法不应获得工伤赔偿。本案裁判对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构成工伤”,提供了以下判断标准:一是职工按照单位分配的任务开展具体工作受伤的,属于本条认定工伤的范围;二是职工没有完全按照单位安排从事某项工作受伤的,适用本条应考量其开展工作是否有正当化理由,工作目的是否为单位利益;三是虽然因工作引起,但纯粹为自己利益而非单位利益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由此产生的伤害不构成工伤。本案判决确立了“为了单位利益、由单位承担责任风险”的责任承担原则,有助于弘扬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