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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针对“碰瓷式”投诉举报可以不追加被投诉单位参加行政复议程序
【裁判要旨】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对是否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复议程序具有选择权,复议机关基于正当事由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复议程序的,不构成复议程序违法。
【基本案情】吴某某、姚某某与某农商行签订借款合同,石某某等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因吴某某、姚某某未能归还借款,某农商行提起民事诉讼,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石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3年12月,石某某向某金融监管局举报,反映某农商行存在违规发放贷款、诱导担保人签字、未尽告知义务等问题。某金融监管局于2024年2月作出《举报事项调查意见书》,认定某农商行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石某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调查意见书。石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调查意见书及复议决定违法。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借款合同及文件均有石某某本人签字,某农商行不存在诱导担保、未尽告知义务等情形。生效民事判决认为石某某应承担合同担保责任,石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提出投诉,依法不予支持。复议机关根据现行有效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某农商行在原调查处理程序中已陈述意见,被诉复议决定未否认某金融监管局的调查处理意见,未认定某农商行存在违法行为,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通知某农商行参加复议,具有正当理由,不构成程序违法,遂判决驳回石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程序的价值在于服务实体公正。利害关系人在原行政程序中已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对处理结果无异议,且复议维持决定未减损其权利或增设义务,复议机关可以不通知其参加复议程序。特别对于实体上无理由、为谋取不当利益或逃避法律责任的“碰瓷式”投诉,复议机关未追加被投诉的银行等机构,避免将其拖入一个本不应当发生的复议程序,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本案体现了对复议程序追加第三人的合目的性考虑,有助于防止极少数当事人滥用投诉举报权和复议申请权,对引导公民理性维权、诚信诉讼具有示范价值。
来源:行政诉讼与行政合规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