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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恩施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功能,明确要求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近年来,全州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履行复议职能,大量行政争议得以妥善化解。为深化行政复议制度改革成效,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导向作用,州司法局遴选10件典型案例分两期予以发布,为行政机关规范执法提供实践指引,形成“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良性循环,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发展。
案例一:申某不服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驾驶报废机动车 交通行政处罚 程序违法 确认违法不撤销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8日,申请人申某驾驶车牌号为鄂Q×的小型轿车行经恩施州某城区时,被恩施州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巡逻中队例行检查拦截。经核查,该车已于2021年9月30日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执勤民警依法将该案件移交有权作出处罚决定的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3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表示身处外地将在返程后自行领取。2024年1月10日,申请人前往指定地点签收文书。2024年1月25日,申请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认定,被申请人具备作出本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和主体资格,系适格行政主体。申请人驾驶报废机动车的违法事实清楚,其本人在询问笔录及复议程序中均予确认。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但经审查发现,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3日作出决定后,迟至2024年1月10日方完成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完成送达,被申请人送达超出法定期限且未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构成程序违法。鉴于该程序未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但不予撤销。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施行后,行政复议机构准确适用“确认违法不撤销”裁判规则的典型案例。复议机构通过精细化审查,在坚持法律刚性监督的同时兼顾行政效率,既揭示了行政机构在送达程序中的不规范操作,又保障了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同时,行政复议机构针对本案与其他同类案例的普遍问题,向被申请人上级机关提出完善执法行为、规范执法文书的建议,实现了“办理一案、规范一类、教育一片”的监督效果,彰显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双重功能。
案例二:某村33户村民不服某县人民政府撤销其《林权证》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复议争议调解 林权纠纷 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申请人宋某等33户系某县某乡某坝村7组村民,争议林地“某树”位于该村7组,面积82,724.05平方米。历史沿革显示:1975年前该地为某坝村7组集体所有;1975年某县某乡畜牧兽医站依法征用该地建设养猪场;1992年5月17日及7月1日,该畜牧兽医站分别与某乡区公所签订《关于某乡畜牧站某树土地永久性转让给某乡区公所兴办福利院的协定书》,将涉案林地转让用于兴办福利院。自此,第三人某县某乡农村福利院持续管理使用该林地,并于2000年在林地范围内实施退耕还林43.5亩,长期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2009年5月1日,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颁发X政林证字(2009)第06XXXX号《林权证》,将争议林地(编号422XXXXX)所有权登记为某坝村村民委员会,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登记为宋某等33户共有(注记:此山属袁某、宋某等共三十三户人家共有),面积137.5亩。同年5月4日,某坝村村委会与宋某签订《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合同书》,将包含争议林地的八宗林地(总面积196.4亩)发包给宋某,承包期至2078年12月31日。
因申请人与第三人关于争议林地的权属争议持续存在,2023年5月23日,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某树”林地的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其使用权由第三人某县某乡农村社科院享有。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查明,第三人某县某乡农村福利院先后于2016年、2017年向被申请人申请撤销案涉地林权登记。被申请人两次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该林权登记。申请人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均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两次对《行政处理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某县某乡农村福利院提出山林权属争议申请,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应通过调处程序予以解决,而撤销原告依法持有林权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且认定事实不清,均判决撤销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年10月21日,第三人某县某乡农村福利院向被申请人请求确认其对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小地名“某树”的137.5亩林地享有使用权。2022年11月30日,经申请人与第三人某县某乡农村福利院现场指认,申请人X政林证字(2009)第06XXXX号《林权证》中编号为422XXXXX的地块与第三人某县某乡农村福利院一直管理使用的“某树”林地重合。
2023年5月23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X政处字〔2022〕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某树”林地(四至及面积详见《某乡福利院
<原某乡兽医站养猪场>与宋某等33户土地权属争议指界图》)的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其使用权由第三人某县某乡农村福利院享有。
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的承办人员多次深入到实地勘察,走访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取证,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针对案件组织两轮行政复议咨询讨论研判案情。在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员一直坚持做申请人的梳导和解释工作,对被申请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正,寻求解决争议的有效路径,积极引导和促成双方当事人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争议。经多方协调,最终促成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三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以调解书形式结案。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共同目标。本案中的林权纠纷所涉年代久远,行政复议机构认真审查相关事实和历史演变,为避免出现之前“程序空转”的问题,并没有机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是有效运用“听证”与“调解”组织协调各方会面、探讨协商解决方案。本案办理经验为处理类似历史权属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工作范式,对完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有助于实现政治、法律和社会三个效果统一。
案例三:滕某某不服某县人社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复议撤销 工伤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7日,被申请人某县人社局收到申请人滕某某提交的认定工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2024年5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证明材料(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或生效的判决书)”。申请人申明其已提供初步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2024年6月12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为由,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对该不予受理决定不服,于2024年6月25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健康险赔款/费用计算书、借支单、微信聊天截图等材料,应当视为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明材料。依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工伤认定受理阶段只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能够初步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在符合其他形式要件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当先行受理,在后续工伤认定程序中调查取证,并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确认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故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能确定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决定不受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行政复议机构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工伤保险制度和工伤认定程序所要实现的核心社会价值。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秉持“复议为民”的宗旨,谨慎审查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健康险赔款/费用计算书、借支单、微信聊天截图等材料,全面、客观、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从法律精神、立法目的等方面,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依法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本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迅速纠正行政机关不当增设申请条件的行为,推动行政争议前端化解,避免劳动者因程序障碍陷入“维权循环”,不仅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通过个案监督推动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履职,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和“复议为民”的价值追求,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与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案例四:叶某某、张某某不服某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强制拆除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主体不适格 强制拆除 重大明显违法 确认无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1日,叶某某、张某某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共同投资建设某露营基地项目。二申请人在未履行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某镇辖区范围内搭建木质露台61处、活动板房4处。2024年4月16日,某镇人民政府对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认定涉案建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日,被申请人依据该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申请人: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于2024年4月23日前自行拆除全部设施,逾期将实施强制拆除。张某某签收该通知后未履行义务。2024年5月16日,被申请人某镇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申请人遂于2024年6月7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经审查,本案核心争议为行政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涉及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查处及后续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行使。某镇人民政府作为乡镇一级行政机关,不具备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及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强制拆除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依法应予确认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凸显行政主体资格审查在行政复议中的基础性地位。乡镇政府在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时,须严格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依法履行”的原则。对于超越法定权限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确认无效,这既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通过甄别行政主体是否适格,行政复议制度有效规范了基层行政执法行为,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五:罗某某不服某街道办事处、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行政协议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协议 房屋拆迁 责令履行 驳回请求
【基本案情】
申请人罗某某原有房屋一栋,位于某市某街道办事处辖区。因某项目建设需要,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8年4月18日,原某市国土资源局(甲方)与罗某某(乙方)签订《建设项目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书》(以下简称《补偿合同书》),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且二被申请人作为执行机构在合同上加盖公章。2021年12月7日,申请人在《某安置房现场选房确认书》上签字,选定某安置小区3套居住用房。2022年2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安置房超差面积找补通知》,明确差价补偿金额并完成支付。次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签署《高层安置房屋安置合同》,确认选定房屋的具体信息。然而,《补偿合同书》中约定的60㎡二楼门面置换义务,二被申请人未履行。2024年10月16日,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及该市案涉《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和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二被申请人作为合同签署方及执行机构,对《补偿合同书》具有法定履行职责。《补偿合同书》约定给申请人置换二楼门面60㎡尚未履行,属于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门面租金收益属于“期待利益”,因存在不确定性且非直接损失,依法不予纳入赔偿范围。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责令二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案涉《补偿合同书》约定的60㎡门面置换义务;驳回申请人行政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
为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诚信政务、诚信政府已经成为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应有之义。行政机关应按建设诚信政府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要求,在履行行政协议义务时遵守诚实守信原则,遵循契约精神,诚信履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协议。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实需要变更解除的,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与协议约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案通过否定性评价行政机关不诚信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有利于引导行政机关恪守合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原则,对于助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和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