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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24-03-06点击率:14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法办[2024]63号

  为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新行政复议法),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涉行政复议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制定本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

  新行政复议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法支持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的发挥,依法审理包括涉行政复议在内的各类行政案件,依法做好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两种行政争议救济渠道的衔接工作。要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牢固树立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形成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合力,切实发挥行政审判最终裁判作用,促进诉源治理,提升国家治理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二、认真学习宣传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精神

  (一)开展广泛深入学习。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开展新行政复议法专题学习,要将新行政复议法学习列入年度培训计划。要通过专项培训、府院联合培训等方式,确保行政审判工作人员全员培训,确保正确把握新行政复议法精神,落实新行政复议法规定,发挥新行政复议法功能。

  (二)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参与新行政复议法的宣传,把新行政复议法纳入人民法院普法宣传重点内容,以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宣传涉行政复议典型案例,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提升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认同度,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新行政复议法为民解纷的温度和力度。

  三、扎实推进新行政复议法的有效落实

  (一)依法受理涉行政复议案件。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最优的解决争议途径。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可以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同一行政行为,部分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部分当事人选择行政诉讼的,也可以引导当事人先行复议。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和参与权。应当依法保障与行政复议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的起诉权利;在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单独作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依法审理涉行政复议案件。要正确把握证据的审查认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依法应当提供而无正当理由没有提供、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采纳证据的行为,一般应予支持。对于原告或者第三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而在行政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纳。

  (三)依法监督支持行政复议工作。要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裁判。原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当,行政复议决定超期或者程序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撒销行政复议决定或者确认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行政复议决定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要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维持决定及原行政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撤销或者改变原行政行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四)推进诉源治理工作走深、走实。要正确领会新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调解原则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等制度的作用,积极调动和发挥行政复议机关在调解、和解方面的能力优势,使更多的行政争议通过调解、和解途径实质化解。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依靠地方党委、政府,扎实推进诉源治理,推动行政争议多元解决机制走深、走实。

  四、加强新行政复议法贯彻落实的组织保障

  (一)构建府院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的衔接配合工作,通过联席会议、工作会商、联合调研等方式,提高人民法院与行政复议机关沟通的有效性、及时性。就重点领域、重点类型行政争议开展调研,形成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合力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作用,将“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理念落到实处,人民法院与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共同发布典型案例,统一相关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审判标准,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二)完善制度保障。建立完善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沟通交流机制,通过行政审判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短期交流任职,增进了解、促进共识、统一理念。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就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报告、重要信息、典型案例、规范性文件与司法解释、行政复议意见与司法建议等相互交换,形成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衔接工作的常态化机制。

  来源:行政争议漫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