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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淼:《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还能用吗?
【来信】
胡老师,《行政复议法》已于2023年修订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但2007年制定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尚未同时修改。在这样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目前还能适用么?
【回信】
《行政复议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用于集中规制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性法律。它于1999年制定,后经2007年和2017年修正,2023年作了全面的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由国务院根据并为实施《行政复议法》而于2007年制定的行政法规。它们两都的关系是主体法与实施法之间的关系。实施法是依据并为实施主体法而制定,因而它:1.不得与主体法相抵触;2.可以补充和细化主体法的内容。正因为是这一关系,当主体法修改时,实施法也应当同步或尽快修改。
现在作为主体法的《行政复议法》已经修订,作为与其相配套的实施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也应当同步或紧跟修改。关于在主体法已修改、实施法未修改的过渡期,《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否还可适用的问题,在我国尚未制定《法律适用法》的背景下,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的有关规定处理。《纪要》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其实施性规定未被明文废止的,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应当区分下列情形: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不予适用;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相应的实施性规定丧失依据而不能单独施行的,不予适用;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可以适用。”
这就是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不与新的《行政复议法》抵触的内容,可以继续适用,但与新的《行政复议法》抵触,或者因《行政复议法》的修订而失去直接依据而无法单独适用的条款,就不再适用。以下文章来源于法治咖啡屋 ,作者胡建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