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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审慎行使处罚权,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时,要结合违法原因、违法情节、主观过错、危害程度以及改正情况等因素,作出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本案中,茫崖某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前后两次检查均发现过期药品的事实,对茫崖某超市作出的罚款并无不当,属于与违法行为的情节等相适应的处罚。
裁判文书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青行申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茫崖某超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茫崖某局。
再审申请人茫崖某超市因诉被申请人茫崖某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青28行终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茫崖某超市申请再审称,1.《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由国务院于1999年7月9日批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1999年7月23日发布实施,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未执行过,其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具有随意性,从未出具检查通知书,把非法检查获得的证据作为处罚茫崖某超市的依据。2.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实现了一台电脑、一个第三方软件兼容进而销存管理、医保刷卡、外卖开方等多种功能。申请人请求包括茫崖某局在内的地方机关改善营商环境,实现一台电脑、一个第三方软件管理药店的技术得到落实。但茫崖某局玩忽职守、不作为、乱作为,未予受理进行处理,是导致茫崖某超市产生过期药品的一个原因。3.茫崖某局强行借用药店营业员,致使店内人员不足,无法使用药品管理软件,无力恢复正常经营。4.茫崖某超市在未售出一盒过期药品的情况下,被重罚××元,属过罚不相当。检查时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出示执法证,未出具检查通知书,检查时违反国家规定未全程录音录像,检查完确认过期药品时才录音录像,目前不清楚遗漏20多盒过期药品的主体。茫崖某超市在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要求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列为共同被告,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不同意。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现茫崖某超市仍然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再审期限内,故不应进行行政罚款的强制执行及加处滞纳金的处罚。申请再审提交的书证、录音等可以证明申请人的主张。现申请撤销茫崖某局(茫)市监药罚〔2004〕0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作出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十)药品有效期管理……。”根据茫崖某局提供的现场笔录、过期扣押药品手续、现场取证照片、执法资格证、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笔录、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当事人提供的采购记录复印件、执法视频、询问视频等证据,茫崖某超市在两次检查中扣押的药品为过期药品,即劣药,茫崖某超市没有根据药品零售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药品进行有效期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2024年2月2日,茫崖某局执法人员在茫崖某超市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的过期药品总价值为××元,并对该批药品进行了扣押强制措施,销售人不能提供下架、停止销售以及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不合格药品的相关记录。2024年3月6日,茫崖某局开展“回头看”监督检查时在茫崖某超市的货架上再次发现并扣押的过期药品总价值为××元,两次查扣的药品金额不超过一万元,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按一万元计算,茫崖某局没收茫崖某超市违法销售的药品并且处以药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审慎行使处罚权,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时,要结合违法原因、违法情节、主观过错、危害程度以及改正情况等因素,作出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茫崖某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前后两次检查均发现过期药品的事实,处罚茫崖某超市××元并无不当,属于与违法行为的情节等相适应的处罚。
关于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茫崖某局在发现茫崖某超市违法事实后,及时对案涉过期药品采取扣押措施,后开展立案调查、留存证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调查终结集体讨论、进行处罚前告知、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组织听证、作出处罚、送达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期限、步骤、方式,茫崖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关于茫崖某超市主张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茫崖市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未执行过《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具有随意性,从未出具检查通知书的理由。茫崖某超市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实该理由,且该部分理由与本案行政处罚不具有关联性,茫崖某超市的该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关于茫崖某超市二审中提出其在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要求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某局列为共同被告,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未准许的问题。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茫崖某局作出,而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某局作出,故,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在茫崖某超市提起本案诉讼时,向其释明本案适格被告为茫崖某局,未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某局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当。
关于茫崖某超市所提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理由。《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已明确:“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有的无需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认定为劣药的,只需要事实认定,不需要对案涉药品进行检验,处罚决定亦无需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本案茫崖某超市销售的药品属于劣药已经过事实认定,无需再对药品进行检验,茫崖某局的此节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申请人提出检查时相关工作人员未出示执法证,未出具检查通知书,检查时未全程录音录像,检查完确认过期药品时才录音录像的问题。鉴于茫崖某局提交的现场笔录中显示检查人员为茫崖某局的工作人员,茫崖某局的工作人员已向茫崖某超市出示执法证,茫崖某超市的负责人梁某表示已看清,且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系茫崖某局作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此节程序违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中均未对执法过程中的录音录像作出强制性规定,仅规定执法过程要全程有记录,案涉执法过程记录完整,茫崖某超市关于茫崖某局未对执法过程全程录像违反法律规定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茫崖某超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茫崖某超市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云
审 判 员 商海英
审 判 员 管 宁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富祯
书 记 员 郝 洋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