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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将行政处罚权力更好关进制度的笼子,避免“小过重罚”、机械执法
发布日期:2024-02-29点击率:16

  司法部:将行政处罚权力更好关进制度的笼子,避免“小过重罚”、机械执法

  近年来,行政执法乱象频发,个别地方出现罚没收入大幅增长,甚至存在乱罚款、以罚代管、罚款经济等问题。

  2月28日,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了近期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情况。这也是他履新司法部之后首次亮相吹风会。

  《意见》提出,要依法科学行使罚款设定权。立法要严守罚款设定权限,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新设罚款和确定罚款数额时,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避免失衡。要严格规范罚款实施,强调三个“不得”,即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两个“严禁”,即严禁逐利罚款,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

  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规范

  胡卫列介绍了《意见》出台背景及相关情况。他表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已完成现行604部行政法规的全面清理,以及部门规章中罚款事项的专项清理,并报请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了33个罚款事项。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的罚款设定不科学,有的实施不规范,企业和群众对乱罚款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和有力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强化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惩戒作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24年2月审议通过了《意见》。

  《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依法科学设定罚款。一要严守罚款设定权限。对规章设定罚款的权限、数额等作出了细化规定,对跨行政区域统一监管标准作出倡导性规定。二要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对行政法规、规章新设罚款时,贯彻过罚相当原则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就是过错和处罚相当、相平衡,倡导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作出细化规定。三要定期评估清理罚款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评估清理的重点和时限等相关要求,同时,解决了取消罚款事项与修法进度不衔接的问题,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二是严格规范罚款实施。一要坚持严格规范执法。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罚款,强调三个“不得”、两个“严禁”,对罚款实施划定了底线和红线。二要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对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罚款等处罚时,如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从执法用语、执法形象、应对突发情况等方面,对进一步提升执法的文明程度作出了细化规定,要求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自觉守法,努力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三要持续规范非现场执法。对清理、规范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主体、时限、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既要管好“存量”、也要监督好“增量”。同时,要求严把法制审核、技术审核和执法监督三道“关”。

  三是全面强化罚款监督。一要深入开展源头治理。要求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类、影响一域”。二要持续加强财会审计监督。对行政机关履行追缴职责,压实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职责提出明确要求,要求依法加强对罚款收入的规范化管理。三要充分发挥监督合力。发挥好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规章备案审查等制度对罚款的监督作用,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实效。

  坚持“过罚相当”,避免“小过重罚”

  《意见》提到,行政法规规章新设罚款和确定罚款数额时,要坚持过罚相当,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在具体实施中应如何把握该原则?如何避免“小过重罚”情况?

  司法部法治调研局负责人刘大伟表示,《意见》将贯彻落实过罚相当原则贯穿始终,并进一步作出了细化规定。

  一是细化“过”与“罚”的考量因素。要求统筹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具体化了“过”与“罚”的考量因素。同时,提出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对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细化了合理设定罚款的考量因素,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二是明确单行法和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等处罚时,如果单独适用单行法进行处罚难以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但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等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

  三是通过制定清单和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执法指引。鼓励行政机关制定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罚款等处罚清单,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法律规范定期梳理、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指导、培训。

  《意见》还对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具体应用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比如,为了解决法律、法规已经设定罚款但是未规定罚款数额,执法人员不易适用的问题,《意见》指出,规章要在规定的罚款限额内作出具体规定。

  刘大伟解释道,对部门规章来说,因为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且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数额;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超过上述限额的,要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的罚款限额,则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

  另外,为了解决执法人员不适用行政处罚法、仅适用单行法造成过罚失当的问题,《意见》规定,符合法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突出了行政处罚法的统领地位,有利于处罚结果符合法理、事理、情理,避免“小过重罚”、机械执法等问题的出现。

  据了解,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工作已经全面启动,司法部下一步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稳妥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切实从法律制度上把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用硬实的措施落下来,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可以说,国家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法治组合拳’。《意见》也是这一套‘法治组合拳’的重要组成部分。”胡卫列说,随着《意见》的有效实施,行政处罚权力将更好关进制度的笼子,企业和群众将在行政执法行为当中感受到更多公平正义,也进一步增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信心。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