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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城市管理局建设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
发布日期:2024-01-26点击率:41

  景洪市城市管理局建设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有关工作问题的通知》云建建﹝2017﹞367号文件:“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设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对建设单位处罚标准:

  (一)工程建设进度不超过10%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

  (二)工程建设进度超过10%以上--30%以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5%的罚款;

  (三)工程建设进度超过30%以上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罚标准: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做出以下裁量标准进行处罚:

  (一)完成工程总量的10%以下,处10000元的罚款;

  (二)完成工程总量的10%以上--30%以下,处20000元的罚款;

  (三)超过工程总量的30%以上,处30000元的罚款;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工程已开工建设,建设进度不超过总进度10%,且未产生不良影响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60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工程已开工建设,建设进度不超过总进度30%的。且未产生不良影响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70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工程已开工建设,建设进度超过总进度30%的,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80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造成比较严重不良后果,例如造成较大和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100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例如造成重大和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 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已签订工程合同,但尚未开工建设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的罚款:

  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6%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0%的罚款

  (1)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尚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尚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7%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0%的罚款:

  (1)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尚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尚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8%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5%的罚款: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尚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监理单位将监理业务转让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的,尚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5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0%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50%的罚款: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且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例如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2)监理单位将监理业务转让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的,且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例如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1)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工程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低于30万元,工程尚未进入关键改造阶段,且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

  (2)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工程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低于30万元,工程尚未进入关键改造阶段,且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50万元罚款;对房屋使用者处5万元罚款:

  (1)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工程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超过30万元,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且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工程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超过30万元,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且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60万元罚款;对房屋使用者处6万元罚款:

  (1)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例如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2)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例如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70万元罚款;对房屋使用者处7万元罚款:

  (1)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例如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2)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例如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90万元罚款;对房屋使用者处9万元罚款:

  (1)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造成比较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例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2)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造成比较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例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100万元罚款;对房屋使用者处10万元罚款:

  (1)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例如发生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2)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例如发生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施工: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但工程未开工建设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的: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完成工程进度未超过总进度30%的,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完成工程进度超过30%的,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罚款: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罚款: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罚款: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未签订中标合同的,且未获得违法所得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的罚款: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给招标人造成轻微损失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的罚款: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给招标人造成一般损失的,尚未构成犯罪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的罚款: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给招标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尚未构成犯罪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的罚款,建议取消投标单位二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给招标人造成比较严重损失的,尚未构成犯罪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建议取消投标单位三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给招标人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的,构成犯罪的。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已签订中标合同,但项目尚未实施,且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中标合同价低于500万元的,项目已实施,尚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中标合同价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已实施,尚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项目已实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例如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项目已实施,造成比较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例如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项目已实施,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例如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开发项目尚未开工建设,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已开工建设,开发建设项目规模不超过5000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不超过500万元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罚款: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已开工建设,开发建设项目规模不超过10000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不超过1000万元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罚款: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已开工建设,开发建设项目规模不超过20000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不超过2000万元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罚款: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已开工建设,开发建设项目规模不超过50000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不超过5000万元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已开工建设,开发建设项目规模超过50000平方米,工程总造价超过5000万元的。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限期改正后,验收合格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限期改正后,验收合格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限期改正后,验收合格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的罚款: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限期改正后,验收合格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的罚款: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限期改正后,验收仍不合格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的罚款: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限期改正后,验收仍不合格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限期改正后,验收仍不合格的。

  、建筑施工现场出现不文明施工行为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安全、整洁、美观,在城市的施工工地,有围挡设施,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道路平整、畅通、不积水、材料堆放整齐有序,泥浆不外流;垃圾及时处理,不得乱堆乱倒;扰民的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夜间施工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少噪音;符合卫生标准;作业人员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胸卡;作业人员临时宿舍牢固,宿舍内整洁通风,不得设通铺,不得乱接电线;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工地。”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在建筑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不得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罚款:

  建筑施工现场出现上述任一不文明施工行为,情节轻微,可以采取措施改正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建筑项目工程总造价不超过30万元或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出现上述任一不文明施工行为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建筑项目工程总造价超过30万元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出现上述任一不文明施工行为的,情节轻微,且无不良影响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建筑项目工程总造价超过30万元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出现上述任一不文明施工行为的,产生轻微不良影响,且施工单位积极整改后达到相关要求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4000元罚款:

  建筑项目工程总造价超过30万元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出现上述任一不文明施工行为的,产生一般不良影响,施工单位二次整改仍不达要求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建筑项目工程总造价超过30万元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出现上述任一不文明施工行为的,产生较大不良影响,施工单位多次整改仍不达要求的。

来源 :景洪市城市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