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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报网讯(记者 黄琳燕 通讯员 方方) 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近日印发的《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2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省实现了市场监管主要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全覆盖,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2022年底,省市场监管局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在登记注册、广告、消费权益保护等五个领域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此次出台的《基准(二)》在《基准(一)》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拓展,主要具有覆盖广、标准明、条件细、要求严四个方面特点。
覆盖广——《基准(二)》共涵盖价格、直传销、反不正当竞争、网络交易、产品质量、计量、标准、认证认可等十个领域26部法律法规规章,实现了市场监管主要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全覆盖。
标准明——从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具体标准和适用条件等六个方面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梳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确保基准管用好用。
条件细——围绕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当事人的违法次数、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程度,以及当事人配合调查处理的情况等多个判定因素,重点明确违法行为从轻、从重处罚的适用条件。
要求严——为进一步指导执法人员依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省市场监管局在印发《基准(二)》的同时,结合执法实际提出四点适用意见,要求执法人员坚持综合裁量原则,准确理解、科学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效防止出现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来源: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