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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6月公共安全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发布日期:2018-07-23点击率:912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打好新区公共安全攻坚战,光明新区特向社会公布2018年度6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案例

  2018年6月7日,光明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启悦线缆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化品临时储存点未安装相应的安全设备、设施(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危化品临时储存点电气线路未按国家标准进行安装(未整体防爆);危化品临时储存点使用非防爆型电子温湿度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

  光明新区安监局于2018年7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和《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序号13实施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案例

  2018年5月22日,光明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顺镒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

  光明新区安监局于2018年6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案例

  2018年5月23日,光明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鋐隆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对机械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

  光明新区安监局于2018年6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七十一条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序号5014实施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参照《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序号1014实施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执法典型案件

  案例

  2018年5月17日,光明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深圳信宝自行车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

  光明新区安监局于2018年6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消防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案例一

  恒寿科技园B栋(深圳市恒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水口分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处罚

  光明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恒寿科技园B栋(深圳市恒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水口分公司)处以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鑫润表业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占用防火间距

  处罚

  光明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鑫润表业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深圳市光明新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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