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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近日发布通告,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量化标准,其中包括16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等。
据了解,海南省财政厅针对《政府采购法》《资产评估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涉及海南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职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和废止,结合日常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对2011年公布执行的《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量化标准》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进一步规范和健全了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出台了修订后的《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量化标准》。
《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量化标准》共涉及财政监督、非税票据管理、会计管理、融资担保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评估管理等6个方面。政府采购管理方面共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集中采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采购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16项。每一项违法行为都对应了法律依据、裁量阶次、法定裁量因素、酌定裁量因素和裁量基准。裁量阶次分为轻微违法、一般违法、较重违法3类。
在该标准中,对于采购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令658号公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规定,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此类行为中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违法行为未造成或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属于轻微违法,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或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的属一般违法,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或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的属较重违法,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此外,针对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令658号公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轻微违法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般违法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一至两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较重违法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两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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