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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政诉讼律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范围
北京行政诉讼律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者是失信惩戒措施不服;2、对教育行政部门就学校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决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3、对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是撤销学位行为不服;4、对行政机关在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录用工作中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以及其他行政行为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另外,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还包括行政协议方面,比如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不服、对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不服、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不认同、对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不服或者是其他行政协议不服时,则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权益。
比如说被征收人对征收方确定的补偿安置协议有异议,认为该补偿安置协议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补偿标准对自己不公平等时,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针对补偿安置协议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于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要予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