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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道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发布日期:2026-10-16点击率:1

  新版!《道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陆续修订,对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程序、内容等进行了调整。目前,《道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道政发〔2020〕2号)已与上位规定,即《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24〕4号)内容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且该办法为规范性文件,已使用五年,需进行修订。因此,我局根据永政发〔2024〕4号文件规定,对《道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道政发〔2020〕2号)的部分内容及补偿标准进行了修订,以便规范全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

  6.《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湘自资规〔2023〕6号)

  7.《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24〕4号)

  三、修订内容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位《安置办法》,本次对道政发〔2020〕2号文件的修订共涉及八条内容,分别是:

  一、将道政发〔2020〕2号文件第三条修改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司法、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税务、审计、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收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二、将道政发〔2020〕2号文件第八条修改为:征收土地预公告由县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公开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张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张贴当日对张贴情况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当地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税务、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办理拟征收范围内涉及被拆迁人的相关手续时,应告知当事人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其办理的下列手续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变更或土地流转手续,核发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三)突击进行室内室外装修(饰)等;

  (四)办理生态农业、畜牧水产养殖、休闲娱乐等经营性手续;

  (五)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市场、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六)抢栽抢种花卉、苗木、中药材或超正常密度补植及葬坟、修坟等;

  (七)其他不当增加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三、将道政发〔2020〕2号文件第九条修改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将道政发〔2020〕2号文件第十条修改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组织自然资源、

  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居)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以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依据。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且符合听证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组织听证。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组织修改,并重新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的,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五、将道政发〔2020〕2号文件第十二条修改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由征收实施机构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依法约定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期限、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条件等。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六、将道政发〔2020〕2号文件第十四条修改为: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居)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七、将道政发〔2020〕2号文件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征收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房屋,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或安置房安置两种方式,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具体安置方式由征收实施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时确定。

  (一)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附件1);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25.2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

  (二)实行安置房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附件1);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70m2(含公摊面积)的成本价确定安置房面积;

  3.安置房屋的选择以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拆除房屋或者搬迁腾房的时间排序,作为选房的顺序依据;

  4.安置房成本(含土地成本、建安成本、水电路绿化配套等费用)由项目业主会同住建、物价、财政等部门核定公布,被征收人按成本价购买,成本价应考虑物价因素,每年调整一次。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住宅面积不足或超过面积部分,不足部分按市场价补差(市场价减去成本价),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楼层和方位的价差由各楼盘确定。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房时及时结算差价。安置房的建设,由有关单位统一设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中心城区安置房达到交房条件后,建设方统一交付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选房分房;

  5.实行现房安置的,不支付过渡费;实行期房安置的,按不超过十二个月支付过渡费。

  已享受货币补偿安置或安置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再在农村申请建房,也不得以非法购买土地或房屋等方式,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八、将道政发〔2020〕2号文件附件10修改为:成片林地补偿标准为:4000元/亩(按标准密度达到60%以上的)。

  四、修订说明

  修订后的《道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共三十八条、十一个附件,包括总则、征收管理、征收程序、土地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房屋合法性及安置人员资格认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法律责任、附则等8个章节。对比原《安置办法》(道政发〔2020〕2号),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了责任主体。将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和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主体依法由自然资源部门调整为县人民政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其确定的土地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2.修订了征收程序。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征地程序由原来的“先批后征”调整为“先征后批”,条文顺序及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即: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组织土地报批→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等。(第七条至第十五条)

  3.删除了关于户口迁移的相关规定。原《安置办法》(道政发〔2020〕2号)中的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的表述会产生户籍、人口变动与获得安置补偿挂钩的歧义,新修订的《安置办法》将该段内容予以删除。

  4.增加了关于中心城区已享受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能否在农村建房的相关规定。原《安置办法》(道政发〔2020〕2号)第二十七条只对中心城区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补偿与安置进行了明确,未对补偿与安置后是否允许继续在农村申请建房进行明确。新修订的《安置办法》明确已享受货币补偿安置或安置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再在农村申请建房,也不得以非法购买土地或房屋等方式,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5.调整了征收补偿标准。①新修订的《安置办法》根据《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24〕4号)第二十八条“(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不高于28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第三十八条“零陵区、冷水滩区(含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东安县、祁阳市、宁远县、道县、江华瑶族自治县、蓝山县的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的90%”。将原《安置办法》(道政发〔2020〕2号)第二十七条修订为“(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25.2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原标准为每人23.8万元,每人提高了1.4万元。

  ②新修订的《安置办法》根据《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24〕4号)附件七“成片林地补偿标准为:4000元/亩(按标准密度达到60%以上的)”的规定,将原《安置办法》(道政发〔2020〕2号)附件10修订为“成片林地补偿标准为:4000元/亩(按标准密度达到60%以上的)”,原标准为3500元/亩,每亩提高了500元。

原文请点击:https://www.dx.gov.cn/dx/qzfbgswj/202610/34bc5427fef64b018defd312b893e20f.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