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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6-10-15点击率:2

  《长沙市望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规定》(2025年第11号公告)和《长沙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长政发〔2026〕3号)等规定,结合望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不含湖南湘江新区托管的白箬铺镇、白马街道、雷锋街道、金山桥街道、黄金园街道)。

  第三条区直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和本细则具体要求做好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区征地服务中心为征地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组织与协调工作。

  区征地拆迁事务所为土地征收实施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征收程序

  第四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区征地拆迁事务所须将拟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事项,以公函形式同步送达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保中心、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留存送达回执。

  相关主管部门在受理拟征收范围内不动产登记、户口迁移、市场主体登记等业务时,应当将《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不增加补偿费用情形,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证据保存工作。

  第五条征地补偿费用以及补助、奖励和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安置费用概算的80%应当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前存入由区财政监管的账户,专款专用;其余的20%以及社会保障等有关费用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前足额到位,实行专账核算。

  第六条全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四三制”工作机制,具体内容如下:

  (一)“三次公告”:依程序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

  (二)“三轮会审”:在充分做好外业调查、资料审核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由区征地服务中心组织片区征地拆迁指挥部、区资规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局、区征地拆迁事务所等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轮、第二轮联审会议,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议;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召开第三轮联审会议,审定征收补偿安置“一户一方案”。

  (三)“三榜公示”:对三轮会审结果进行一、二、三榜公示。其中,第一榜、第二榜应在第二轮联合会审后及时公示并征求意见,第三榜应在第三轮联合会审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四)“三月审计”:项目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截止日内完成腾地的,原则上截止日后3个月内完成结算并接受审计。

  

  第三章征收补偿

  第七条征收补偿安置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自然户为基本单位,自然户是指由夫妻双方及其家庭成员构成的家庭单位。

  第八条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下列方式认定:

  (一)符合望城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规定,并已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原则上以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认定,权证中注明的超占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予认定。

  (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按以下方式认定:

  1.办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文件的房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文件为依据认定。

  2.被征地对象主张房屋为1987年1月1日前建成且未改建、扩建的,合法建筑面积根据以下资料联合会审认定:

  ①?调取房屋建设时期的航拍资料或房屋普查时的登记资料作为参考依据;

  ②?由被征地对象提供证明材料,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并出具证明,区征地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复核后,在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权属争议、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3.属1987年1月1日至《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实施前,确因实行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而未经批准建房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的住宅,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为依据,按照1人户不超过120㎡、2—4人的自然户不超过200㎡、4人以上的自然户每增加1人增加40㎡的标准认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4.属《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实施之后,确因实行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而未经批准建房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的住宅,按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每人不超过45㎡标准认定合法建筑面积。

  5.符合征收补偿安置条件的对象,持有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夫妻双方仅生育一个子女的,根据相应条款增加1人份额合法建筑面积;仅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相应标准的50%。

  (三)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合法认定面积的,两个面积之差依程序认定为建房权益面积。

  第九条继承取得的房屋,按以下方式认定:

  (一)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二)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属于1987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或1987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符合我区农村个人建房规定的房屋,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合法继承的面积为依据认定;

  (三)农村村民异地新建住宅,按批准建设要求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住宅,按违法建筑处理。

  第十条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房屋层数认定

  (一)已办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证载层数认定;未载明层数的,由区资规分局出具认定意见;

  (二)仅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一次性建成房屋,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前建成的,按实际层数认定;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后建成的,按不超过两层(含两层)认定。

  第十一条2016年2月3日长沙市一元化户籍制度实施前,望城区范围内的世居非农户,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用地建房审批手续、生活设施完善的自建房屋,按照政策标准补偿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房屋搬迁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室外设施补偿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按期倒房腾地奖励费、购房补助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辖区范围内,原系该村(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已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渔业户,以江河捕鱼为业,且有主管部门批准,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需拆除时,其补偿安置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按本细则第八条认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规定的农户房屋补偿标准补偿,住房安置按照现行货币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二)渔业人员依法认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不能将渔业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费用不能用于解决渔业人员的社保问题,其社保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征地补偿费原则上以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作为土地类别划分及补偿依据;若勘测定界地类与实际地类存在差异时,采取相关权益人举证、部门核实、集体会商决策的方式妥善处理,相关费用纳入项目概结算。

  第十四条青苗补偿的认定,若勘测定界地类与实际地类存在差异时,由区征地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区征地拆迁事务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进行实地踏勘、联合会审,出具成果报告,核算补偿费用,相关费用纳入项目概结算。

  第十五条征收房前屋后等零星林木、花卉苗木的,青苗补偿面积由区征地拆迁事务所以土地现状调查数据为基础据实丈量,折合成面积计算补偿。

  第十六条以下情形经区征地服务中心组织联审会议明确后,由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审,区财政局进行财会监督,评审结果报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予以补偿:

  (一)征收经依法批准的水产、畜禽养殖,果蔬、花卉苗木种植等基地配套的农业生产设施;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投入建设使用的公共设施以及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新能源、安防、充电桩等,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三)拆除企业合法房屋,室内、室外生产设备需要搬迁的,其设备的拆卸、安装、搬迁费用。

  

  第四章征地安置

  第十七条征地安置对象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征地安置权益。征地安置对象的认定,应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生产生活情况、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情况、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情况、基本生活保障来源等因素。

  第十八条区征地服务中心负责征地安置对象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区资规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安置对象认定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征地安置对象的认定,按照《长沙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进行确定。

  以下情形,不予认定为征地安置对象:

  (一)已被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招考招录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辞职、开除等人员;

  (二)原根据国家用工计划招收为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正式职工,未依法依规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已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者违规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经依法纠正的人员;

  (三)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退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采取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退役义务兵;

  (四)现役军官;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政策,退役后应由国家安排工作或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退休的现役军士;军队转改或特招的文职等人员(含退休、辞职、开除等);

  (五)已安置过的人员(包括安置后家庭自然新增人员),但安置房屋或者新批建合法房屋又被征收的除外;

  (六)2016年2月3日长沙市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前为非农户籍,通过投靠落户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的,但原为农业户籍的大中专生毕业、第三款规定情形之外的退役军人、刑满释放回原籍人员和《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1992年3月20日施行)征收农转非、《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2008 年?4 月?1 日施行)前购买非农户口且户籍未迁出本区的人员除外;

  (七)因就业,买卖、租赁房屋,流转、租赁集体土地,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亲朋戚友投靠及其他方式将户籍迁入,没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空挂户”人员;

  (八)违背公序良俗或恶意串通,以获取征收补偿安置利益为目的的投靠人,通过婚迁等方式落户的;

  (九)未依法依规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的。

  第二十条征地安置对象认定截止时点为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月内出生且将户籍登记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的新生儿除外。

  第二十一条征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采取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团购商品房方式予以安置补偿。

  第二十二条征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依法给予安置补偿。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同一征收项目原则上采取相对统一的方式安置补偿,鼓励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第二十三条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和提供团购商品房方式安置的征地安置对象,按相关规定给予安置人口购房补助和购房补贴。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给予自主购房补贴及奖励;选择团购商品房方式安置的,给予团购商品房补贴,由区人民政府提供团购商品房房源供其选择。

  以上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文件。

  第二十四条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或提供团购商品房方式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由区人社局、区医保局按相关文件规定,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但仍可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分配权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区资规分局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监督管理职责。各单位及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安置资金。违者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工作人员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对象以伪造证件、虚构合同、违规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方式骗取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凡阻挠、破坏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因户型界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房屋层数、安置人口资格、房屋装饰装修标准等事项存在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定。?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细则实施前已取得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并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细则施行期间,省、市相关政策文件作出调整的,根据省、市文件适时调整。

  来源: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