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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未进行答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形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上述规定,许某对其所称某公安分局不答复其信息公开申请的不作为行为不服,应依法先行申请行政复议。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京02行终689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许某。
上诉人许某因诉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所作(2024)京0115行初1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许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官滥用职权,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肆意扩大自由载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得超过20个工作日。某公安分局并未作出延长期限告知,也未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任何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一审法院未审即裁定不予受理属于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许某对其所称某公安分局不答复其信息公开申请的不作为行为不服,应依法先行申请行政复议。现许某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对许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许某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波
审 判 员 王 琪
审 判 员 刘 艳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蔡元鑫
书 记 员 董华昕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