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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参考案例:行为人因紧急避险情形违反交通法规的审查判断 鲁法行谈
发布日期:2026-06-30点击率:14

  入库参考案例:行为人因紧急避险情形违反交通法规的审查判断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但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系因紧急避险,且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也没有超出必要限度的,对于行为人撤销该行政处罚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审查紧急避险措施是否恰当、有无超过必要限度时,可以结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1日9时许,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自昆山方向进入上海市。在驶出上海市青浦区盈淀路检查站,向青赵公路方向行驶约300米后,沈某发现机动车道路面的两个窨井盖缺失,立刻驾车从暂时无人通行的非机动车道逆行缓慢返回确认了窨井盖的缺失情况。随即沈某原路逆向行驶返回检查站,向执勤公安民警报告窨井盖缺失情况,并要求在窨井盖缺失处安放反光锥桶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上海青浦交警支队)认定沈某系逆向行驶,在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后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认定:沈某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决定对沈某处以人民币200元罚款。沈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前述处罚决定。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沪0112行初74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沈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沈某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青浦交警支队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沪01行终243号行政判决: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行初74号行政判决;二、撤销上海青浦交警支队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沈某关于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处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2020年修改)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消除······(三)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逆向行驶的,违背了右侧通行规则,形式上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但是,在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实质违法性时,还需要依据《处理程序》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进一步审查该行为是否具有紧急避险等阻却违法事由。在认定行为因紧急避险而阻却违法时,应当从两个层面把握:其一,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即系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其二,紧急避险所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具体可以结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构成紧急避险,且所采取措施并无不当,也没有超出必要限度,行政相对人请求撤销行政机关就其逆行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沈某逆向行驶的行为,形式上违法,但目的系为了紧急避险,且所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第一,案涉逆行行为系紧急避险行为。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驶出检查站后又逆向行驶返回,系因发现经过的路面两个窨井盖缺失,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隐患,必须采取放反光锥桶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以及时消除危险,沈某逆向行驶返回检查站,是为了向执勤民警反映情况,具有紧急避险性质。

  第二,避险措施并无不当,也未超过必要限度。窨井盖缺失随时可能造成安全事故。为及时消除危险,沈某在观察到非机动车道暂时无人通行的情况下,缓慢逆行,确认了窨井盖的缺失情况,随后返回检查站向执勤民警报告。综合考虑沈某逆行道路无人通行,逆行路程较短、车速较慢,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应当认为与所要防止的危险相比,其所采取的避险措施并无不当,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沈某逆向行驶行为不应被处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案涉处罚决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1条、第35条、第90条(本案适用的是201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条、第35条、第9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89条第1款第2项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2020年修改)第22条第3项

  一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行初74号行政判决(2021年2月24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行终243号行政判决(2021年6月21日)

  来源:鲁法行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