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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期限问题的答复》([2015]行他字第15号)
发布日期:2026-06-29点击率: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期限问题的答复》([2015]行他字第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期限问题的答复

  〔2015〕行他字第15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文(2015)26号《关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否需等待当事人对强制拆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届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针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等待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届满后,方可依法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7日

  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否需等待当事人对强制拆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届满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从此前的三个月延长至六个月后,行政机关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是否需等待当事人对强制拆除决定六个月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届满后才能实施,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对此问题存在两种意见。

  多数意见认为,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机关不需再等待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届满就能强制执行,理由如下: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是有关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执行的概括性规定。拆除不同性质的违法建筑,分别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规划部门自行强制拆除,以及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土地、建设等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款中“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可理解为既包括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又包括行政机关依单行法律法规自行强制执行的情形。其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等待当事人对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届满后进行,而规划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自行实施强制拆除,在法理上应遵循行政行为“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无需等待当事人对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届满。第二,从有关立法释义看,有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是对“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例外规定,原因在于考虑到拆除违法建筑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给予其一定时间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可最大限度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以实现行政执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制定之时,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只有三个月,行政机关在三个月内完成公告、催告等程序后实施强制执行,对行政效率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但随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延长至六个月后,若仍沿用过去的理解和作法,行政强制执行效率将受到严重影响,不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此类事项作例外规定的初衷。从市规划部门的反馈情况看,根据《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282号令)开展的主城区违法建筑集中成片整治工作,2015计划完成整治小区186个,查处违法建筑面积90.3万平方米,截止6月底整治完成48个小区,查处违法建筑面积30.1万平方米。如果这些违法建筑都要等到六个月后才能实施强制拆除,意味着今年违法建筑整治任务无法按期完成,严重影响了全市规划行政执法的效果。

  少数意见认为,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机关仍需等待当事人对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届满后才能实施强制拆除,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立法目的就是要对违法建筑当事人权益进行额外保护,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价值取向胜过了对行政效率的价值追求。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延长至六个月,并不会极大影响行政效率,更不会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立法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未被修改的情况下,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特此请示,望批复。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来源:行政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