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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案例:行政机关认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无效的,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发布日期:2026-04-27点击率:7

  河南法院案例:行政机关认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无效的,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裁判要点

  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本案中,县政府在作出认定当事人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属无效证件前,没有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等,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裁判文书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豫04行初147号

  原告杜国申。

  被告鲁山县人民政府。

  原告杜国申因行政撤销一案,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9月4日立案后,于2019年9月9日向被告鲁山县人民政府邮寄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鲁山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国申诉称,1999年10月,经鲁山县人民政府批准,杜国申获得一处集体土地的使用权,鲁山县人民政府为杜国申颁发了鲁集建(1999)字第190231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加盖有鲁山县人民政府和鲁山县土地管理局的印章,系有效证件。2019年8月8日杜国申获悉该土地使用证书于2018年10月31日被鲁山县人民政府宣布无效。鲁山县人民政府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显然是无效的。因为,一、鲁山县人民政府的程序违法。鲁山县人民政府作出该行为时没有告知杜国申的违法事实和诉权。二、鲁山县人民政府认定事实错误。该土地证系鲁山县人民政府经过合法正常程序给杜国申发放的,系有效证书,其赋予了杜国申合法的土地使用权。鲁山县人民政府以杜国申的证书没有查到档案为由随意宣布该证书无效,导致了杜国申的房子成了违章建筑,严重侵害了杜国申的利益。综上,请求:一、依法撤销鲁山县人民政府2018年10月以公告为载体宣布杜国申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无效的行政行为。二、案件受理费由鲁山县人民政府承担。

  原告杜国申提交的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二、微信截屏和公告;三、杜国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四、薛二孩家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五、刘中立家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六、证人证言。

  被告鲁山县人民政府辩称,案涉鲁集建(1999)字第190231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经调查在鲁山县瓦屋镇人民政府没有查到该证的相关审批档案,在原鲁山县国土资源局也没有查到该证的档案材料。另外,鲁山县瓦屋镇耐庄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元月8日出具证明材料显示耐庄村民委员会没有接到过杜国申的宅基地申请材料,并且杜国申建房时,村委会还制止过。根据以上事实可以说明杜国申持有的鲁集建(1999)字第190231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来源不明,属无效证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鲁山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一、2018年7月16日对王万的调查询问笔录;二、2018年7月16日对杜书敏的调查询问笔录;三、2018年9月4日对杜红凡的调查笔录;四、杜金兆出具的证人证言;五、杜永杰的证明材料;六、马天中证明材料;七;鲁山县瓦屋镇耐庄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2份;八、关于瓦屋镇耐庄村杜国申宅基地使用证乡级档案查询情况说明;九、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结果证明(〔2018〕第005号);十、瓦屋国土资源所所长王延周出具的查询证明;十一、对杜国申的调查笔录;十二、鲁山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的《公告》。

  经审理查明,关于鲁山县瓦屋镇耐庄村村民杜国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颁证事宜,经调查询问,2018年10月31日,鲁山县人民政府作出《公告》,其内容为:“经查:鲁山县瓦屋镇耐庄村耐庄组村民杜国申持有的鲁集建(1999)字第190231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鲁山县国土资源局没有相关的土地登记权籍档案,在瓦屋镇政府也没有查到相关的土地登记权籍档案,属无效证件。特此公告。”

  本院认为,一、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本案,鲁山县人民政府在作出认定杜国申持有的鲁集建(1999)字第190231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属无效证件前,没有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等,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二、公告是一种送达方式,而非处理方式,且案涉《公告》没有向杜国申送达,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杜国申的经常居住地进行了张贴。综上,鲁山县人民政府不能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案涉被诉行为应予撤销。案涉行政行为被撤销后,鲁山县人民政府可另行处理。故原告杜国申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鲁山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的,内容为:鲁山县瓦屋镇耐庄村耐庄组村民杜国申持有的鲁集建(1999)字第190231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属无效证件的《公告》。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鲁山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新保

  审  判  员 宋忠海

  审  判  员 张占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尹亚男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