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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一审裁判未提出上诉,但对一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是否受理?
具体内容
该问题目前在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主要存在两种观点。观点一,不应受理。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裁判可能出现的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使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不仅是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观点二,应予受理。现有法律没有对未上诉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不予受理的相关规定,故对未上诉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条件的也应及时立案受理,依法进行审查。
提问人:李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四庭)
回复意见
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权属于诉权,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就当事人对一审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作出有别于二审生效裁判的限制。一审裁判生效还是二审裁判生效是当事人处分其上诉权的结果,当事人也由此承受不同的法律效果。现行的民事检察监督相关规定已经改变了之前的规定,即对一审生效裁判的监督不再区分是否有正当理由未上诉的情形,由于“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在后”的再审启动顺位,人民法院也不宜对一审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权作出限制。
实践中,一部分当事人为逃避上诉费未上诉,转而选择申请再审,但这一选择不但对其能否启动再审进而中止执行、再审审查和再审的管辖法院、能否发回重审、能否最终再审改判的一系列后续程序可能带来不利影响,这是当事人行使程序处分权的法律后果;而且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启动再审后人民法院仍可要求交纳案件受理费。还有相当部分当事人由于送达等原因,客观上并不知晓一审诉讼的存在,致一审裁判生效,在执行阶段才知晓诉讼进而申请再审。如果认为因当事人放弃正常救济途径,进而限制当事人对一审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权,那么,很多二审维持一审或者二审对未上诉的当事人没有不利改判的案件,未上诉的当事人对二审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权也会受到限制,但事实上,除了诉讼费用、不知晓一审等情形外,当事人不上诉的情形还很复杂,如主债务人上诉,保证人可能无上诉必要,再如共同诉讼当事人,可能只需其中部分当事人上诉即可等。
综上所述,当事人对一审生效裁判可依法申请再审。
回复人:王朝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来源:《审判监督指导》总第 74 辑第 83 页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