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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行为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行为复印件、法人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公民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委托律师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委托书中应注明受委托人的复议权限。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该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2)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6.申请人需将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连同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和申请人认为可以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材料一并递交给铜川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以收到上述全部材料之日起视为正式收到复议申请。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