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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涉“不履行法定职责”裁判要旨汇总
发布日期:2025-04-24点击率:6

  人民法院案例库涉“不履行法定职责”裁判要旨汇总

  2025年02月10日

  一、会议纪要议定事项可转化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2023-12-3-021-005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8.12.29 / (2018)最高法行再205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二条所指法定职责,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也包括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还包括行政机关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政府会议纪要议定事项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之。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亦因此而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2.市、县人民政府如果在会议纪要中确定了其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定职责事项,属于以承诺的方式,将监督所属工作部门依法履职转化成为本政府依法应当履行的承诺、义务与职责。政府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会议纪要的贯彻落实,监督并督促相关工作部门依法、正确、全面履行会议纪要议定事项。

  3.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兑现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地方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违反承诺导致相对人经济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会议纪要构成行政允诺时可以作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的依据

  2023-12-3-021-008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0)沪02行初99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行政机关的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可诉性。行政机关的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可诉性应以其议定事项是否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为判断标准。若会议纪要已转化为外部行政行为,并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了权利义务,足以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变动的,则具有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行政相对人能否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会议纪要。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会议纪要确认的补偿职责的,在确定涉案会议纪要具有可诉性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对议定事项进行实质审查。会议纪要议定的补偿事项符合行政允诺的特征,且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行政相对人又存在获得补偿的权利基础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行政相对人的诉请。

  三、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行政机关应主动处理,对履责事项未审查清楚的,属于未尽到合法性审查义务

  2023-12-3-016-008 / 行政 / 行政复议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4.15 / (2020)京行终69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4.07

  裁判要旨

  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和查处中,城管执法部门应及时履职,对于不能认定,或不能确认建筑合法性的应及时与相关管理信息部门进行沟通共享,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作出及时处理,而不宜要求相对人对建筑物性质另行申请认定,从而弱化乃至不履行其日常监管、认定、处理的职责。复议机关对上述履责不到位事项未审查清楚的,属于未尽到合法性审查义务。

  四、集体土地安置补偿职责主体的认定

  2023-12-3-019-003 / 行政 / 行政补偿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1.11.29 / (2021)新行终8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3.05

  裁判要旨

  1.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中补偿安置职责的主体问题。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赋予乡镇一级政府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定职责,即便其有自认行为,也不能因其自认而具备独立实施土地征收、承担安置补偿职责的资格,亦不能因此免除市、县级人民政府法定的安置补偿义务。故对镇政府实施的集体土地征收行为应当视为委托,镇政府作为受托主体,可以与被征收人协商或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2.关于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之诉的裁判方式及裁判时机。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及给付之诉中,对于行政机关不需要先行处理又明显怠于行使权力或履行义务,且能够确定具体金额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具有具体给付内容的实体判决,更有利于及时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态度可以成为选择裁判方式的一个考量因素,行政机关明显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拒绝给付的情形,直接判令其作出特定行政行为更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五、消防应急救援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审查该施救行为是否及时适当

  2024-12-3-021-012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鲁02行终15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31

  裁判要旨

  1.消防救援机构系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的行政机关,具有消防应急救援的法定职责,行政相对人对消防应急救援行为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判定消防救援人员是否存在履责不当,需综合考虑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主要从应急救援行为是否及时、适当等要素进行审查。对及时出警、措施适当的救援行为、不存在履责不当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当事人相关赔偿请求。

  六、行政机关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定职责的审查标准

  2023-11-3-022-001 / 行政 / XX(行政行为)公益诉讼 / 三原县人民法院 / 2017.04.11 / (2016)陕0422行初2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5.01.08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具有建设农村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法定职责,但在取得项目建设批复、环境影响批复、用地审批等行政许可后,长期不进行项目建设的,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经合理确定履职内和履行期限后,责令行政机关限期建成农村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履行法定职责。

  七、县级政府对辖区内村务公开工作负有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不履行该职责属行政不作为

  2024-12-3-021-006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赣08行初5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3.07

  裁判要旨

  村民认为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对村民反映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布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确认村民委员会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下责令其公开的职责。

  八、乡级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认定

  2024-18-3-022-001 / 行政 / XX(行政行为)公益诉讼 / 德惠市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吉0183行初19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11.06

  裁判要旨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中的“监督管理职责”,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也包括行政机关为避免公益损害持续或扩大,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运用公共权力、使用公共资金等对受损公益进行恢复等综合性治理职责。

  九、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范围与村民自治范围的界定

  2024-12-3-021-009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28 / (2021)青01行终8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23

  裁判要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村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村民待遇,属于村委会自治事项,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当事人起诉既要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又要求纠正村民自治有关决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政府依法对村规民约或者村民自治的有关决定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虽然只规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但对于以上村民自治决定召开、表决等程序是否合法,亦应属于人民政府依法履职监督的范围。

  十、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监督管理职责应以履行必要法定程序为前提

  2023-12-3-021-001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吉01行终30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如何履行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职责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控告、检举,请求予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有监督并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义务。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并非上下级行政管理关系,无权直接干预村民自治事项。但是,对于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或不履职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责令村民委员会及时予以纠正,促使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障。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和判断标准,某些乡镇人民政府在履职时作村民委员会答复意见的“搬运工”,未发挥出应有的监督管理作用,导致乡镇人民政府监管职责的虚化。为避免此种现象的发生,乡镇人民政府不能简单以村民委员会是否作出答复或决定来判断,而应当围绕村民自治程序性事项进行监督,督促村民委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依法开展各项工作,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十一、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侵害村民权利时乡镇政府须履行监督职责

  2024-12-3-021-002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17 / (2022)京01行终18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4.24

  裁判要旨

  1.镇级人民政府依法具有监督其辖区内村民代表会议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据此,某镇政府作为镇级人民政府,依法具有监督其辖区内村民代表会议的法定职责,应依法对王某的申请作出处理。

  2.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如何履行监督职责问题。镇级人民政府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对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是否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等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处理,利用对村民自治的监督确保村民自治的实质性实现。只有在镇级人民政府对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以及会议决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上述实质性审查后,才能认定履行了法定监督职责。

  十二、县级政府负有落实被征地村民社会保障的法定职责

  2024-12-3-021-008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1.29 / (2022)桂06行初5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6.28

  裁判要旨

  被征地村民依法享有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权。人民政府具有在辖区内依法建立被征地村民就业社会保障制度的职责和落实失地村民的养老、医疗社会保障的统筹监管责任。被征地村民社会保障待遇长期得不到落实,属于人民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十三、信访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23-01-3-021-001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01 / (2021)最高法行申8227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四、社保机构调查核实义务是否履行到位的判定

  2023-12-3-014-001 / 行政 / 行政批复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16 / (2017)川11行终77 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在涉及退休审批以及退休待遇核定、支付问题引发的行政案件中,有关社保机构法定调查核实义务的履行情况,是法院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职的重要前提,是法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证据是否充分的关键内容。社保机构受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后,具有调查核实的职责,对此职责不得推诿和懈怠。行政机关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应当尽到充分的调查核实义务,尽最大可能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和疑点,以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判定社保机构调查核实义务是否履行到位,不能仅根据原始档案的记载,也不是初步调查即可,而应以是否审慎充分调查为标准。

  十五、反垄断执法机构行政不作为的认定

  2023-13-3-027-003 / 行政 / 垄断相关行政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6 / (2021)最高法知行终11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对反垄断书面举报的调查设定期限的,可以综合考虑作为调查对象的涉嫌垄断行为的行为性质、调查难度、调查范围等因素确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合理期限。当事人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合理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反垄断执法机构构成行政不作为的,不予支持。

  十六、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责令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24-12-3-016-011 / 行政 / 行政复议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2.20 / (2024)晋行终2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7.29

  裁判要旨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督促履责行为,并未对行政复议申请人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基于该行为产生的抄送或告知行为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十七、受援人未履行协助、配合义务,司法局依法终止法律援助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4-12-3-021-001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16 / (2023)琼01行终35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31

  裁判要旨

  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受法律援助人有诚信诉讼和配合协助的义务。如果受援助人未尽到配合、协助义务,法律援助人员向行政机关提出终止援助申请被批准的,该终止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受援助人以该终止行为违法,要求行政主管机关对援助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民商书判清明集

来源:行政诉讼与行政合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