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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理”也想闹三分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是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但在实践中,部分案件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诉讼权利,既给他人造成诉累,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近日,开阳法院受理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该案因同一争议地块父子二人前后近十年都在诉讼,父亲去世后,儿子继续进行诉讼,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
01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甲诉郭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被告郭某1981年承包了开阳县龙岗镇某村的林地一块,后因郭某外出务工,对林地缺少管理,案外人周某乙(周某甲父亲)周某丙、周某丁在该林地区域内开荒1.8461亩,一直耕种到2013年。同年,因修建贵瓮高速公路,需征收该块地,征收补偿款共计63690.5元,且最终由周某乙领取了该征收补偿款。
2017年,经郭某申请,该块土地先后经龙岗镇人民政府、开阳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确权决定书,确认该块土地属于被告郭某。2018年,周某乙不服开阳县政府的维持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云岩区法院驳回周某乙的诉讼请求,周某乙提起上诉,贵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因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拒不退还郭某土地征收补偿款,郭某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返还原告郭某林地征收补偿款63690.5元,周某丁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贵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某丁仍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2022年,贵州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24年4月,周某乙儿子周某甲作为原告再次以自己承包经营管理的另一块土地属于自己但赔偿款给了郭某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郭某归还土地征收补偿款63500元。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告周某甲并未提供案涉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相关权属证明,仅提供注有“周某甲”的《贵瓮高速公路(开阳段)建设项目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书》《贵瓮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开阳段)征(占)地勘测登记表》、写有周某甲的宗地图,但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案涉争议土地的存在,且被告郭某对该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事实上,相关各级政府的行政文件、行政复议书,法院的行政判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否定了原告提交的证据。
原告主张的案涉土地征收补偿款相应的土地,实为案外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在郭某处承包的区域开荒地,也就是上述提到的1.8461亩土地,该土地权属已经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郭某,相应土地征收补偿款63690.5元也应由郭某享有,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也已将该笔款项全数退还给了郭某。原告与周某乙系父子关系,应明知上述事实,但其仍起诉要求郭某退还该笔款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滥用诉讼权利,既损害了被告方的经济、时间成本,又浪费了司法资源。故本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甲的诉讼请求,周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贵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滥用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主观上基于故意或其他非法动机,不适当地实施某些诉讼行为,损害了相对方、案外人或者国家的利益。开阳法院提醒,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任何公民、企业、组织均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坚持诚信诉讼,节约司法资源。若无正当理由,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造成不良影响的,法院有权对其行为进行处罚。
来源:澎湃新闻